2025年11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杭埠河(舒城)安澜绿廊保护示范先行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5〕324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2.013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干汊河镇七门堰村大塘组、河沿组、柳树组、马道组、七门堰组、桃元组、汪庄组、项元组、新明组、堰口组,严冲村汪墩组、河边组,阙店乡观山村大壕组,沙湾村方庄组、合一组、松墩组、圩东组、旭光组、杨畈组、长庄组,转水湾村安洼组、大楼组、大树组、九房组、立新组、三房组、长塘组、中心组,万佛湖镇白鹿村大塘组、河边组、前进组、秦庄组,九井村蔡坟组、大屋组、老庄组、民星组、全心组、桃花组、团结组,龙河村、大桥组河边组、河嘴组、剧场组、蔬菜组、四院组、瓦屋组、先进组、新桥组、雨林组、竹园组,梅岭村大庄组,沃孜村大海组、红旗组、红星组、联合组、先锋组、永中组,闸口村黄院组、青年组、新院组、兴圣组、友谊组、张院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42.0132公顷,其中:农用地25.1956公顷,含耕地3.6211公顷;建设用地11.2894公顷;未利用地5.5282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舒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舒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舒政秘〔2024〕68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舒城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汊河镇、阙店乡、万佛湖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干汊河镇人民政府,0564-8919106;阙店乡人民政府,0564-8587966;万佛湖镇人民政府,0564-8537736)。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舒城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舒城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ucheng.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干汊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吴勇;联系方式:0564-8919106;
联系单位:阙店乡人民政府;联系人:杨杰;联系方式:0564-8587966;
联系单位:万佛湖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查士全;联系方式:0564-8537736。
附件:勘测定界简图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