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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11月份(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5-11-25 14:39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严重程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处罚名称
    舒城县润天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N9N5T23 班文宝 舒市监处罚〔2025〕326号 涉嫌虚假宣传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在“832平台”对商品进行虚假展示,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包含虚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884元,罚款105200元,合计106084元,上缴国库。 10.520000 0.088400 2025-11-24 2026-11-24 2028-11-2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经济开发区 12315 舒城县润天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安徽晨希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8NWQH57P 孔艾莲 舒市监处罚〔2025〕309号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 罚款1000元。 0.100000 2025-11-24 2026-11-24 2028-11-2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经济开发区 12315 安徽晨希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安徽省舒城久富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6106109574 李乐 舒市监处罚〔2025〕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4837.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37.5元整。 0.483750 0.030000 2025-11-21 2025-11-21 2026-02-2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桃溪镇 12315 安徽省舒城久富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舒城县凤池苑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NJX7A13 赵红雁 舒市监处罚〔2025〕284号 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该药房在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等内容的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共计5038.00元。 0.500000 0.007600 2025-11-19 2099-12-31 2028-11-1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凤池苑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且销售药品时未按规定要求开具销售凭证案
    舒城县千人桥镇千人桥村卫生室 法人非法人组织 PDY99037534152312D6001 陶克永 舒市监处罚〔2025〕302号 医疗器械-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康复治疗室医用推车上发现两款过期医疗器械均未建立医疗器械相关记录。上述两款过期医疗器械产品货值金额为12.12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 警告; 2、 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产品; 3、 罚款2000.00元。 0.200000 0.001212 2025-11-20 2099-12-31 2028-11-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千人桥镇 12315 舒城县千人桥镇千人桥村卫生室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使用及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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