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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5〕第12号)

    发布时间:2025-12-12 15:32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当事人:安徽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青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长冲村三网村民组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TQWX3D

    经查,你单位在舒城干汊河镇锐力羽毛片深加工项目中,未实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规定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139项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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