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340123**********18
经查,你在舒城杭埠镇紫外光交联新材料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中,在上级主管部门暗访暗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整改结果没有认真复查,在未整改完成的整改报告上签署了意见,致使同样问题被市安委办两次下发了交办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第49项规定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舒城县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