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2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执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依法兑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经确认为奖扶对象的,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 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女孩每人每年 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且已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1800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②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③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⑤年满60周岁。上述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依据《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皖财社〔2022〕975号)和《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六卫健办秘〔2023〕3号)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8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6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一级每人每月520元,二级每人每月390元,三级每人每月260元,直至亡故为止。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②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③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六安市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等级鉴定执行。特别扶助金上述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三)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6周岁,独男户每月按20元、独女户每月按30元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具体发放办法:①夫妻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职工的,由双方单位共同发放;②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③其他居民由县财政发放。
(四)落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退休奖励。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无法兑现的,由县财政承担。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是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5000元补助,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无法兑现的由县财政承担。
(五)实行计生奖扶延伸扩面政策。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2012〕95号)规定,对农村双女绝育户从50周岁开始,由县政府每人每月分别奖励50元,直至达到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
奖励扶助扩面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②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③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④现存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⑤年满50周岁。
(六)落实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和市有关文件规定,自2015年起,对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其中终身无子女或者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未收抱养)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发放。
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本人户籍为我县县内非农户口;②本人为无工作单位居民;③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终身无子女的无工作单位城镇居民,即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过子女。
二、完善计划生育免费补助政策
(一)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对生活困难需照顾补助的并发症患者,应给予适当补助。并发症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参保费用先由个人缴纳,财政打卡补助到户。并发症人员的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其符合医保报销目录的个人自付部分,县财政给予再报销70%。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困难符合农村居民低保条件的,享受低保待遇。解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需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
(二)落实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优待政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2012〕95号)要求,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缴费标准由县财政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缴费标准由县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的夫妻参保,在普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档次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县财政不再增加补贴政策。
三、建立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持救助制度
开展意外事故救助活动。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双农独女户和两女户突发意外事故家庭,家庭成员致三、四级伤残的,给予2000元救助;一、二级伤残的,给予5000 元救助;死亡的给予10000元救助。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计划生育家庭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救助。
农村独双女户意外事故对象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夫妻双方户籍均为舒城县农业户口的独女、双女户父母及本人;②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③2016年1月1日之前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④意外事故救助对象死亡时需在60周岁(含60周岁)之前。
四、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大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切实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就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所需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
(一)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各乡镇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提高老年护理补贴标准和覆盖范围。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特殊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扶对象)发放护理补贴,根据年龄段(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以上)按照每人每月300、400、500元的标准发放。
(三)发放丧葬服务补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扶家庭)成员死亡的每人补贴2000元的基本丧葬服务费。
(四)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扶伤残、死亡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县财政代缴全部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参保费用先由个人缴纳,财政打卡补助到户。
(五)开通就医“绿色通道”。舒城县人民医院、舒城县中医院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就医的定点医院,免除挂号费、减免部分床位费和护理费,同时舒城县人民医院设立一部服务电话,接受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的就医预约和健康咨询。
(六)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的医疗费用按政策报销,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给予20000元以内的据实补助。
(七)建立健康信息档案。各乡镇卫生院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优先纳入家庭医生免费签约服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准确了解和掌握其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做好跟踪服务,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八)购买综合保险。为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夫妻及子女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购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综合险,为其家庭成员提供意外伤害、疾病住院补贴及疾病身故等保障。
(九)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对当年新发生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慰问金。
(十)发放节日慰问金。在元旦、春节、5.29计生协会员日等重要节日,安排对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走访慰问,每年每户节日慰问金1000元。
(十一)给予精神抚慰。各乡镇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等,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常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十二)建立联系人制度。各乡镇乡村要明确专门人员(一名包村镇干、一名包片村干、村计生专干)负责帮扶联系辖区内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帮扶档案,经常上门走访,了解需求,帮助他们解决日常具体困难。
五、保障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作为人口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执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
(二)规范流程。落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退休奖励对象由其退休时所属部门进行摸底、审核、申报,县卫健、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其他各类对象严格按照乡村调查摸底、本人申请、村级初核并公示、乡级初审、县卫健部门审核确认的规范程序进行办理。各地各部门要做实做细政策宣传和摸底申报工作,做到不错不漏,切实提高符合对象资格确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让符合条件的群众“应报尽报”。
(三)经费保障。县乡财政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所需资金列入每年计划生育工作预算经费,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压实责任。各地各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县卫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投入资金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投入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依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新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舒政〔2013〕1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通知》(舒政秘〔2014〕163号)同时废止。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