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执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出台《实施意见》,对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依法兑现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通过对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农村双女户等群体的经济补贴、社会保障及优先政策,解决其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从而进一步提升舒城县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舒城县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县卫健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于2025年4月1日开始组织拟草《舒城县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多轮磋商,于4月15日形成初稿,4月18日经县卫健工委会研究通过,4月23日开始对社会以及各乡镇、各部门进行征求意见,6月18日组织相关主要部门的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舒城县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6月20日报送县发改委进行政策一致性评估,评估通过后,7月23日报送县政法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通过备案后, 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8月1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审核意见认为主体适格,权限合法,符合法定程序,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27日县财政局出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认为该文件涉及的是计划生育奖扶、特扶以及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帮扶等重点民生保障资金,县财政将统筹资金给予保障。经十八届县政府第 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执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全面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4个大类21小项部分内容,主要是对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依法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退休奖励、计生奖扶延伸扩面政策、落实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政策、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持救助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行动项目等。
六、创新举措
一是政策背景与依据更新。舒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这一政策背景的调整,体现了政策与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适应性。
二是维护计划生育家庭权益。《实施意见》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执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群体的合法权益,解决其生产生活难题。这种综合性支持措施,体现了政策的深度和广度,也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
三是政策制定过程的科学性。《实施意见》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全县各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此外,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并通过了县发改委的政策一致性评估,县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七、保障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作为人口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
二是规范流程。各类对象严格按照乡村调查摸底、本人申请、村级初核并公示、乡级初审、县卫健、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规范程序进行办理。做到不错不漏,让符合条件的群众“应报尽报”。
三是经费保障。除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县乡财政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所需资金列入每年计划生育工作预算经费,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是压实责任。各地各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县卫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大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投入资金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投入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依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县卫健委
解读人:陶海燕
政策咨询和服务电话:0564-8568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