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六安市快客达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EX1BNE9U | 朱圣维 | 舒市监处罚〔2026〕28号 |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的是于2025年10月17日从1688平台的“夹江县靖坤文化用品经营部”购进的书画纸,涉案产品名称:书画纸;主要原料:竹桨、木桨;执行标准:T/JJZY002-2020;生产日期:2025年;公司名称:夹江县蜀星书画纸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马村镇碧山村5组。当事人陈述其不知道宣纸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将书画纸错误标注为“宣纸”,并非有意为之。上述涉案书画纸当事人共购进200张,实付款47.6元,平均进货价是0.238元/张。截至检查日期止,该产品销售了10张,销售价是1元/张。涉案商品货值共计200元,违法所得合计7.62元。 |
2026年1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舒市监罚告〔2026〕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柒元陆角贰分;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90张书画纸。 |
2026年1月26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六安市快客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城关镇百顺服饰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BRN7G | 褚进增 | 舒市监处罚〔2026〕29号 | 经查,2025年5月11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处购入一条服装吊牌有“德亿九牧王”字样的长裤,购入价为110元/条。该长裤经九牧王公司鉴定,结论为“系侵犯我公司1521308号和第30624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举报涉及“德亿九牧王”长裤。当事人称,涉案商品为2025年5月初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某流动摊点中购入,价格为70元/条,自己购入时未留存摊主的联系方式,后续去该批发市场进货时,也未再发现该摊点。且由于是现金交易,无正式进货票据,无法提供给本局涉案商品的相关票据。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1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 | 1、罚款壹佰元。 | 2026年1月2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百顺(舒城县城关镇百顺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汤池镇久源商行(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62QW46H | 沈鹭鹭 | 舒市监处罚〔2026〕3号 |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称其从周边商店以市场零售价格购进烟草制品销售以带动店内业务,其中当事人均准备以购进价对外出售,共购卷烟制品27个品种合计62条,货值13960元,至2025年11月24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上述卷烟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1、罚款贰仟玖佰叁拾壹元陆角。 | 2026年1月1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池镇 | 12315 | 舒城县汤池镇久源商行(沈鹭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 安徽反转文具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TGU620E | 杨志梅 | 舒市监处罚〔2026〕14号 | 经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发布商品标题为“剪纸专用纸儿童小学生手工双面红色宣纸红纸万年红宣纸剪窗花折纸”(下称红色宣纸)。涉嫌销售侵犯“宣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纸制品,另查,“宣纸”于2025年6月21日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向泾县中国宣纸协会(“宣纸”商标的持有人)申请鉴别上述红色宣纸,该协会出具的鉴别意见书“经鉴别该产品不符合‘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要求,产品一的生产单位不是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企业”。当事人销售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的宣纸制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本局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色宣纸80包(30张/包),认定违法经营额共计162.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佰玖拾肆元; 2、没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纸62包。 |
2026年1月2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安徽反转文具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城关镇少存服装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5WL61 | 王少存 | 舒市监处罚〔2026〕30号 | 经查,2025年5月11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处购入一条服装吊牌有“劲狮九-牧王”字样的长裤,购入价为100元/条。该长裤经九牧王公司鉴定,结论为“系侵犯我公司1521308号和第30624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举报涉及“劲狮九-牧王”长裤。当事人称,涉案商品约为四、五年前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某摊位中购入。因购入时间较长,已经忘记当时购入该长裤的具体价格和进货摊位。且由于是现金交易,无正式进货票据,无法提供给本局涉案商品的相关票据。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 | 1、罚款壹佰元。 | 2026年1月2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少存服装店(王少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六安易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ED8BMX8F | 李伟 | 舒市监处罚〔2026〕32号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销售批次2025年8月27日奔腾尚格牌规格型号JQ-C22电磁炉2台(订单号为337162416133),于2025年9月16日销售批次2025年8月28日奔腾尚格牌规格型号JQ-C22电磁炉1台(订单号为337162416133),于2025年8月14日销售批次2025年4月7日奔腾尚格牌规格型号JQ-C22电磁炉3台(订单号为332340166953),共计6台,产品均由生产厂家佛山市韩佳电器有限公司直接发货至购买者。调查中当事人提供的订单截图还有其他产品共5台均不属于上述批次的产品。上述产品购进价90元/台,销售价104.8元/台,货值金额628.8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88.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陆佰贰拾捌元捌角;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捌元捌角。 |
2026年1月2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六安易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
| 六安市广味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EWP63U91 | 张建林 | 舒市监处罚〔2026〕27号 | 1、上述64箱鸭二节翅有外包装,标注了产品名称、厂名、地址、产品规格等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上述64箱产品外包装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信息。2、上述64箱鸭二节翅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8日从河间市圣禾鸭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64箱,每箱进价70元,准备作为产品“腌鸭翅”的生产原料使用,因当事人之前处于停业整顿状态,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未使用。当事人只能提供该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其他相关进货查验材料均不能提供。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货值共448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 3、没收64箱鸭二节翅。 |
2026年1月21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六安市广味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 安徽耐良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20115MA1WCPY24A | 任少乐 | 舒市监处罚〔2026〕36号 |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从临沂君晟文具有限公司采购该公司生产的静态塑胶玩具/太空泥(套装玩具)462包(生产日期2025年4月1日),在当事人于天猫平台上店铺“耐良办公专营店”销售,经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处销售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该产品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当事人采购时查验了产品包装上合格证明标识,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材料。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购进的462包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进价2.6元/包,运费及人工成本合计2.5元/包,售价11.83元/2包,货值共计2732.73元,违法所得376.53元。 | 当事人销售的静态塑胶玩具/太空泥(套装玩具)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仟叁佰陆拾陆元叁角柒分;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陆元伍角叁分。 |
2026年1月21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安徽耐良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 安徽恒燃石油有限公司舒粮加油站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PLUNB7L | 陈真 | 舒市监处罚〔2026〕24号 | 经调查,当事人加油站内有1台地磅,无法提供出厂合格材料及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且截至现场检查时仍未申请检定。当事人2025年9月8日开始对外提供收费过磅服务,收费情况记录于收费台账,从2025年9月8日开始截至2025年11月11日一共收费11303元。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完成整改并提供了编号HQDH2025-1-000294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涉案地磅经检定合格。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地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 | 1、罚款伍佰元。 | 2026年1月2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桃溪镇 | 12315 | 安徽恒燃石油有限公司舒粮加油站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案 |
| 安徽龙河油脂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568990828L | 何先英 | 舒市监处罚〔2026〕9号 | 2025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相关抽样检验材料。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2025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安徽龙河油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了抽检不合格“三板桥”小磨麻油(生产日期2025年9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420ml/瓶)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LAZ/25S-010-038)和《检验报告》(No:LAZ/25S-010-038),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根据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5年10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生产的“三板桥”小磨麻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接受检验结论,并表示没有异议,同时后续当事人也未申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检查过程中现场未发现2025年9月16日生产的与抽样检验同批次的“三板桥”小磨麻油,当事人表示上述“三板桥”小磨麻油只生产3盒共12瓶,以每盒4瓶的形式全部销售给安徽兰花茶业有限公司,售价为82元/盒,成本为18元/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因该批次已全部销售,实际未召回到与抽样检测同批次的“三板桥”小磨麻油。又经调查,当事人属安徽省食品小作坊,根据抽检反馈的材料显示其生产的产品标签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应当如实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规定的要求,其中《检验报告》(No:LAZ/25S-010-038)显示产品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的要求,该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又根据《检验报告》(No:LAZ/25S-010-038)显示,其酸价(KOH)数值为10.4mg/g,超过相关标准指标数值,故执法人员认定上述“三板桥”小磨麻油产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根据调查情况计算相关涉案不合格“三板桥”小磨麻油货值和违法经营额为246元,产品成本为216元,违法所得为30元。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生产的“三板桥”小磨麻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生产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 |
2026年1月21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四楼402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万佛湖镇 | 12315 | 安徽龙河油脂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的食品和其标签内容不符案 |
| 安徽柏拉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21324MA1W4FJT9E | 方道平 | 舒市监处罚〔2026〕21号 | 2025年12月24日,通过我局向泾县市场监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舒市监协函字【2025】ZF1224号),协查内容为“泾县徽书星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蜡染宣纸,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在产地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相关要求”。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关于协助调查泾县徽书星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回复函”,内容为“1、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蜡染宣纸;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徽书星生产蜡染宣纸”。2025年6月21日之前,我局穷尽调查手段,无法证明徽书星生产销售上述侵权蜡染宣纸。2025年6月21日之后,本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授权销售宣纸制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红色宣纸45包(30张/包)、加厚宣纸1包、蜡染宣纸25包(100张/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纸制品;认定违法经营额共计685.7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捌佰贰拾贰元玖角贰分; 2、没收红色宣纸40包、蜡染宣纸23包;。 |
2026年1月2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安徽柏拉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十号水果亭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TL0264 | 纪良国 | 舒市监处罚〔2026〕25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从附近小店收购共计30个品种44条卷烟,采购上述卷烟主要是引流客户用的,按采购价销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进的上述卷烟未售出,违法经营总额为12670元,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罚款 | 1、罚款贰仟伍佰肆拾元。 | 2026年1月26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十号水果亭(纪良国)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