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山含笑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93341523MA2T6RK27U | 黄得顺 | 舒市监处罚〔2026〕18号 | 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11-07的腊肉共计生产了15公斤,除抽样检测以零售价售出2.2公斤以外,剩余的12.8公斤抹去零头计12.5公斤腊肉以零售价销售给了消费者。零售价格为56元每公斤,生产成本为50元每公斤,涉案货值金额为56×15=840元,违法所得为(12.5+2.2)×(56-50)=88.2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 当事人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捌元贰角。 |
2026年2月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山含笑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安徽上全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N1UQR6M | 彭永香 | 舒市监处罚〔2026〕10号 | 上述“风干鸭拐筋”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3日生产的,规格是一盒500克,一共生产了156盒,除去被抽检的4盒及当事人出厂检验的2盒,剩下的150盒已经全部售出。每盒成本合计20元,对外售价每盒3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应的生产及销售记录。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4620元,违法所得15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肆拾元。 |
2026年2月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安徽上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 舒城县潘世胜水产批发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8TPU7B | 凡华 | 舒市监处罚〔2026〕16号 | 上述抽检批次黑鱼(乌鳢)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3日从合肥周谷堆市场水产经营户处购进,购进时未查验购进票具、供货者的资质文件。共计购进20斤,进价是8元/斤,售价是8.5元/斤,上述于2025年10月14日销售给高绪春的黑鱼(乌鳢),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于2025年10月13日购进的黑鱼(乌鳢)均已全部销售,进货单据已丢失,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黑鱼(乌鳢)货值为170元,违法所得10元。 |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黑鱼(乌鳢)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索证索票、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 |
2026年2月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潘世胜水产批发经营部(凡华)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
| 舒城县城关镇黄祖荣水果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QBB2C | 黄祖荣 | 舒市监处罚〔2026〕34号 |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精品香蕉”、“龙眼”是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1月17日与2025年11月14日从合肥百大周谷堆严店市场内一个经营户处购进,当事人虽提供了涉案食品的检疫证明等材料,却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其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精品香蕉”共购进10箱,17斤/箱,进价30元/箱,售价35元/箱;“龙眼”共购进2件,1件即1箱,进价160元/件,售价165元/件。截至我局调查时,上述涉案批次“精品香蕉”、“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含销售给舒城县信佰佳生鲜超市的2箱“精品香蕉”、 1件“龙眼”。因上述涉案批次“精品香蕉”、“龙眼”已全部售出,故涉案食用农产品成本为620元,经营额为680元,违法所得60元。 |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与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如实说明来源,不符合免罚清单中不予责罚的要求。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壹仟伍佰元; 3、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
2026年2月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黄祖荣水果经营部(黄祖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 舒城县杭埠中睿百货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1Q4Q7D | 张议 | 舒市监处罚〔2026〕59号 |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杭埠镇街上多家商店处购入烟草用于零售,未索要购货凭证。2026年1月14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如下:黄山(中国画细支)3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2条、南京(炫赫门)2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黄山(金皖烟)2条、黄山(黑马细支)2条、黄山(国宾迎客松)2条、黄山(风韵)2条、黄山(大黄山)2条、黄鹤楼(软蓝)3条、天子(金)1条、红塔山(软经典)2条、芙蓉王(硬)1条、黄鹤楼(硬银紫)1条、泰山(红将军)1条、牡丹(软)1条、云烟(紫)1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利群(硬)1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1条、利群(软长嘴)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玉溪(软)1条、利群(长嘴)1条、钻石(荷花)1条、黄山(黄皖)2条,共计28个品种42条卷烟。根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申请价格鉴证明细表显示的各卷烟鉴证价格计算得出违法经营总额为8580元。经询问得知,至舒城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1月14日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部分卷烟,因未建立销售记录,故销售烟草种类和数量不明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1、罚款壹仟柒佰壹拾陆元。 | 2026年2月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杭埠中睿百货店(张议)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 舒城县五显镇大乐购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G73MC1B | 陈骏原 | 舒市监处罚〔2026〕50号 | 2026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线索,在五显镇街道依法对舒城县五显镇大乐购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承认舒烟移〔2026〕第18号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案件移送材料属实。经询问结合案件移交材料,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购进11个品种78条真品卷烟,具体品牌数量如下:黄山(微商新概念)13条、中华(硬)18条、中华(软)21条、黄山(微商新概念细支)9条、玉溪(鑫中支)3条、黄山(黑马细支)3条、黄山(软徽商)3条、冬虫夏草(双中支)3条、黄山(红方印细支)3条、都宝(悠酷中支)1条、玉溪(青绿叠波)1条,上述卷烟价值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为39460元,故认定违法经营总额为39460元。又上述卷烟在2026年1月15日被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实际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捌仟元。 | 2026年2月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四楼402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五显镇 | 12315 | 舒城县五显镇大乐购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陈骏原)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城关镇王胜存水产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APCE14 | 王胜存 | 舒市监处罚〔2026〕17号 | 上述抽检批次鳊鱼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从合肥周谷堆市场水产经营户处购进,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文件。共计购进100斤,进价是6元/斤,售价是7.5元/斤。上述于2025年10月15日销售给方海章的鳊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于2025年10月14日购进的鳊鱼均已全部销售,进货单据已丢失,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鳊鱼货值为750元,违法所得150元。 |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索证索票、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 |
2026年2月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王胜存水产经营部(王胜存)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
| 六安南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EATB1148 | 杨明桂 | 舒市监处罚〔2026〕11号 | 鹿起尚城沁园2号楼西梯,电梯编号:梯11皖NC05333(22),电梯使用单位是安徽南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维保单位是六安南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南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起负责鹿起尚城沁园2号楼西梯的维保工作,维保人员为韩太勇、朱涛。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未在15天一次的维保工作中发现存在底坑下急停开关被短接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报警装置无效问题。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24日完成整改全部工作,将急停开关及报警装置进行更换,并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检查中发现的紧急报警装置无效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已经于2025年11月18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舒市监特令〔2025〕1118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24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附件A: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18项对轿内报警装置维护保养、第31项中对底坑停止装置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叁仟元。 | 2026年2月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六安南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
| 舒城县芳美山里货茶业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JX8A0A | 方凤美 | 舒市监处罚〔2026〕26号 |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茶叶销售,并通过抖音购物平台内店铺“芳美茶业个体店”从事网络销售。2025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黄山茶农处购进散装黄山毛峰茶叶(2025年4月16日生产)10斤,每斤进价85元,对外售价每斤99元,截至现场检查前已售罄。2025年10月26日,当事人从舒城县晓天镇茶农处购进散装舒城小兰花茶叶(2025年4月16日生产)30斤,每斤进价80元,对外售价每斤98元,截至现场检查前已售罄。当事人从产地农户手中购进上述两种茶叶且均以散装称重,根据网店顾客下单的克重称重匹配后进行打包发货,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茶叶均为散装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经营者承认为了更好地在平台上进行销售,上述两种茶叶的标签均为其自行打印,标签内容虚假,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用农产品,货值合计3930元,违法所得合计680元。经过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的两种茶叶的进货查验材料及销售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发布了问题产品召回公告并于2025年11月24日完成了自查整改。当事人于询问调查时提供了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且经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陆佰捌拾元。 |
2026年2月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舒城县芳美山里货茶业经营部(方凤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
| 舒城县钱元玲家庭农场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0953845284 | 钱元玲 | 舒市监处罚〔2026〕23号 | 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10-27的咸肉香肠共计生产了4.35公斤,除抽样检测以零售价售出1.07公斤以外,剩余的3.28公斤全部以零售价格卖给了客户。零售价格为80元每公斤,生产成本为70元每公斤,涉案货值金额为80×4.35=348元,违法所得43.5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 当事人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叁元伍角。 |
2026年2月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钱元玲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舒城创意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RW2QK48 | 李从杨 | 舒市监处罚〔2026〕20号 | 2025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生产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抽检不合格的相关材料。2025年12月1日,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执法人员前往舒城创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了抽检不合格“储山臻”牌蒿子锅巴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PH-SP-2511G0913)和《检验报告》(No:APH-SP-2511G0913)等材料,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与抽样检验同批次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当事人表示上述“储山臻”牌蒿子锅巴已全部销售完毕。 根据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生产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接受检验结论,并表示没有异议,同时后续当事人也未申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因该批次蒿子锅巴已全部销售,且产品属于快消食品,故实际未召回到与抽样检测同批次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共生产“储山臻”牌蒿子锅巴20袋,在2025年10月8日已经全部售出给舒城县回头客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飞霞店,售价为13元/袋,成本为12元/袋,故认定涉案货值为260元,成本为24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生产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 |
2026年2月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四楼402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五显镇 | 12315 | 舒城创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高平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50K93D | 高平 | 舒市监处罚〔2026〕33号 |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0日因为缺少青豇豆从一个农户家购进青豇豆6.50kg,并以网络售卖的方式全部卖给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方,购进价14元/kg,售价18元/Kg,有网络订单的销售记录,货值共计117元,违法所得26元,当事人未提供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陆元。 |
2026年2月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高平(高平)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千人桥镇老倪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1HLXW | 倪敬社 | 舒市监处罚〔2026〕46号 |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迎驾洞藏6”是2025年1月30日由三位亲戚到当事人家拜年带来的,共计10瓶,由于当事人不喝酒,故放在商店货架上以110元/瓶进行销售,截止本局查获时,尚未售出,当事人没有票据,未建立账目。当事人涉嫌经营侵权商品经营额110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捌佰贰拾伍元; 2、没收违法侵权商品“迎驾洞藏6”10瓶。 |
2026年2月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千人桥镇 | 12315 | 舒城县千人桥镇老倪商店(倪敬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安徽呀呀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PHDQM7Q | 石春燕 | 舒市监处罚〔2026〕52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生产该批规格型号SL-460童车-儿童推车共10辆,成本价105元/辆,销售价120元/辆,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仟贰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 |
2026年2月6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安徽呀呀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6QC6J6N | 吴勇权 | 舒市监处罚〔2026〕43号 | 2026年01月07日,我局发起案件协查(《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舒)市监案协函〔2026〕HB010701号),请供货商辖区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以下事项:1、2025年11月12日,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购进的6袋活力28芬芳洗衣液是否为合肥雪倩商贸有限公司供货。2025年12月2日,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购进的12袋活力28山茶花洗衣液是否为合肥雪倩商贸有限公司供货。2、附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NM299F)、《销售单》是否为合肥雪倩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3、附件中洗衣液的产品批号是否与《销售单》中的一致。2026年01月16日,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合市监案协回〔2026〕11601号),具体情况如下:1、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分别于2025年11月12日和2025年12月2日从合肥雪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袋活力28芬芳洗衣液和12袋活力28山茶花洗衣液。2、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提供的营业执照、销售单为合肥雪倩商贸有限公司在销售上述商品时提供。3、合肥雪倩商贸有限公司进购的“活力28洗衣液”已经全部售出,并且销售单据未记录产品批次信息,无法确认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提供“活力28洗衣液”的批次信息是否与合肥雪倩商贸有限公司进购的一致。综上,无法确认当事人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经营的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为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佰贰拾肆元肆角;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元肆角玖分; 3、没收假冒“活力28”牌洗衣液11袋。 |
2026年2月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个体工商户)(吴勇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干汊河镇彭家榨油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522N9B | 彭立初 | 舒市监处罚〔2026〕19号 | 当事人共生产80斤涉案菜籽油,销售80斤,还剩0斤,成本10元/斤,售价11元/斤,经营额为880元,违法所得为80元。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提供有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不能提供涉案菜籽油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 当事人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为:2025.10.27)抽检结果酸价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 |
2026年2月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干汊河镇 | 12315 | 舒城县干汊河镇彭家榨油坊(彭立初)生产不符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万佛湖镇能友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RD9G9R | 沈能友 | 舒市监处罚〔2026〕49号 | 2026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线索,在万佛湖镇九井村依法对舒城县万佛湖镇能友商店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承认舒烟移〔2026〕第23号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案件移送材料属实。经询问结合案件移交材料,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购进16个品种24条真品卷烟,具体品牌数量如下:牡丹(软)2条、利群(新版)2条、黄山(新一品)2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黄山(印象一品)3条、利群(软长嘴)2条、黄山(硬记忆)2条、白沙(硬)1条、利群(长嘴)1条、红塔山(软经典)1条、云烟(软珍品)1条、黄山(金皖细支)1条、南京(炫赫门)1条、大前门(软)1条、黄鹤楼(软蓝)1条、黄山(风韵)1条,且无法提供卷烟供货者相关资质,上述卷烟价值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为3770元,故认定违法经营总额为3770元。又上述卷烟在2026年1月19日被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实际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柒佰伍拾肆元。 | 2026年2月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四楼402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万佛湖镇 | 12315 | 舒城县万佛湖镇能友商店(沈能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 舒城县佳美食品厂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0514506854 | 汪超 | 舒市监处罚〔2026〕4号 |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生产黑芝麻酥糖3箱,每箱20袋,2025年10月26日卖给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1箱,有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其余2箱卖给周边群众,因为是零售,所以这2箱未做销售记录,经检验机构对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处采购并销售的上述黑芝麻酥糖进行抽样检验,该批黑芝麻酥糖苋菜红,亮蓝项目以及霉菌项目超出限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生产的同批次黑芝麻酥糖已全部售完。经我局询问得知,黑芝麻酥糖成本5.5元/袋,售给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1箱180元,售给群众每袋7元,货值共计460元,违法所得130元。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陆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 |
2026年2月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佳美食品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案 |
| 舒城县老程土特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G14K0DXX | 程龙 | 舒市监处罚〔2026〕39号 | 当事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故属于食品小作坊。涉案产品无标签是当事人自行生产且在网上销售。上述行为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故当事人属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至调查终结,当事人从2025年10月24号开始生产糍粑和花卷,然后放在网店(舒城程氏土特产甄选阁)进行销售。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共生产100个糍粑,共卖出100个糍粑,售价1.75元/个,成本1.6元/个,货值175元;生产300个花卷,共卖出300个花卷,售价1.75元/个,成本1.7元/个,货值70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无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鉴于未取得登记证与生产的食品无标签存在前后因果关系,故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属于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 |
2026年2月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干汊河镇 | 12315 | 舒城县老程土特产品商行(程龙)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案 |
| 安徽晨希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NWQH57P | 孔艾莲 | 舒市监处罚〔2026〕22号 | 当事人自2025年4月起按照GB2730生产数件腌腊肉制品,当事人在生产时按照0.1g/kg的添加量添加亚硝酸盐(GB2760要求亚硝酸盐添加量小于0.15g/kg),但后续工艺缺少冲洗等环节,且产品出厂前未对亚硝酸盐残留量进行检验,导致出厂产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GB2760要求亚硝酸盐残留量小于等于30mg/kg)。当事人共生产上述10个品种26个批次产品154件(926袋),均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30771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发布召回通知书,共召回730袋产品(含本局抽检购买样品10袋,样品费330.65元),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3793.3元。违法所得共(30771-23793.3+330.65)*6%=438.5元。当事人生产记录中其余批次产品因未发现库存产品无法取样检验,故未予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罚款玖万贰仟叁佰壹拾叁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叁拾捌元伍角; 4、没收720袋不合格食品。 |
2026年2月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安徽晨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DA86456X | 杨勇 | 舒市监处罚〔2026〕5号 |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从佳美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黑芝麻酥糖20袋,采购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但其提供的2025年1月1日批次的黑芝麻酥糖检验报告并非抽检涉及的黑芝麻酥糖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检验机构对当事人处采购并销售的上述黑芝麻酥糖进行抽样检验,该批黑芝麻酥糖苋菜红,亮蓝项目以及霉菌项目超出限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购进的同批次黑芝麻酥糖已全部售出,进价9元/袋,售价16.8元/袋,货值共计336元,违法所得156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陆元。 |
2026年2月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 舒城县皖龙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DX2XL56H | 王祥 | 舒市监处罚〔2026〕31号 | 因当事人舒城县皖龙食品有限公司之前生产的咸猪脸销量不佳,颜色不红,故尝试添加亚硝酸盐来改善外观色泽,但因添加量的比例把控不好,造成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该批次不合格的咸猪脸是2025年10月26日生产,总共生产了17.5斤,已经全部售出。成本是21元/斤,销售价格也是21元/斤。货值金额367.5元,无违法所得。因该批次咸猪脸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实测值达到260mg/kg,远超标准指标≦30mg/kg的要求。对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6年1月12日,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舒城县公安局查处。2026年1月14日,经舒城县公安局和我局会商,会商结果认为“案件情节轻微,不符合立案条件,退回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行政处罚”。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将该会商结果抄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罚款 | 1、罚款壹万元。 | 2026年2月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舒城县皖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