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394028996E | 倪友萍 | 舒市监处罚〔2026〕63号 | 当事人于2025年7、8月份开始委托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上述五香黑花生米,双方约定标签由当事人制作,但由于当事人的审稿人员业务不熟,导致忘记在食品标签中标明生产者的联系方式,共生产800罐,销售了799罐,剩余1罐被我局现场检查时扣押。每罐黑花生米原料成本为1元,罐子成本为1.2元,委托生产费为1元,快递费平均每罐为1元,成本共计4.2元,前760罐每罐售价为3.5元,故一直在亏本,主要是当事人用来引流,后40罐当事人将价格调至7.5元每罐,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96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五香黑花生米1罐。 |
2026年3月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 舒城县亮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L55425631B | 夏平安 | 舒市监处罚〔2026〕62号 | 当事人的确在其在京东平台名为“BENTREE BE儿童家具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内销售的一款标题为“BENTREE BEbenetree婴儿床多功能实木拼接床摇篮新生小床可移动儿童”的儿童床的宣传页面中用“无甲醛、无异味、强承重、稳固不晃,轻轻摇晃、哄睡无烦恼、宝宝长大不闲置”等宣传文字进行了广告宣传;当事人的确在天猫平台名为“Benetree母婴旗舰店”的店铺内销售的一款标题为“婴儿拼接床专用儿童床垫天然椰棕幼儿园床垫子4D纤维”的儿童床垫的宣传页面中用 “0胶水0甲醛、科学护脊、骨科专家推荐床垫”等宣传文字进行了广告宣传。当事人供述:上述商品在京东平台、天猫平台上的广告是其于2025年12月5日委托舒城县知行广告经营部制作的,广告费用1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广告内容是其提供给广告公司的,由于当事人对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不知道这样的宣传是违法的且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实际并无相关材料证明上述儿童床为“无甲醛、无异味”、儿童床垫为“0胶水0甲醛、科学护脊、骨科专家推荐床垫”,现当事人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并立即删除了宣传页面中上述的广告语。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 | 1、罚款叁佰元。 | 2026年3月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亮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 舒城县旧食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PBJM73P | 韦奇 | 舒市监处罚〔2026〕64号 | 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为舒城舒柏腌腊制品加工厂,安徽康铭汇食品加工厂为当事人曾经的供货商,因安徽康铭汇食品加工厂更换厂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将涉案产品的供货商从安徽康铭汇食品加工厂更换成舒城舒柏腌腊制品加工厂,且未对抖音平台网店“徽庄食品”内涉案产品的商品参数页进行变更,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2025年10月20日从舒城舒柏腌腊制品加工厂购进50袋涉案产品,每袋进价10元,运费及人工成本每袋12元,对外售价每袋34元,截至检查一共售出38袋,货值合计1292元,违法所得456元。当事人发布该条虚假广告的费用,包含商品参数页面的设计、制作,人工等费用,共计为150元,认定广告费用为150元,该商品详情页面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自发布之日起至今,未造成严重危害。且当事人因相同事项于2025年11月3日被举报,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 当事人销售的米粉肉,商品参数页面标注的生产商信息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肆佰伍拾元。 | 2026年3月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开发区 | 12315 | 舒城县旧食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
| 舒城县领航网吧玖隆店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UWEA041 | 丁燕峰 | 舒市监处罚〔2026〕69号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案卷烟由合肥网吧调货而来,没有票据。具体卷烟明细如下:黄山(新制皖烟)12条,黄山(金皖烟)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共计3个品种,18条卷烟。以上卷烟经舒城县烟草专卖局鉴定,均为真品卷烟,案值3300元,至2026年1月7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陆佰陆拾元。 | 2026年3月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领航网吧玖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