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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县城区第三十六批国有(含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1 15:50 信息来源:舒城县征收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保障舒城县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被征收房屋安置依法、有序、平稳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办法》(舒政办〔201853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舒政秘〔2025140号)、《舒城县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舒自然资〔2025213号)、《舒城县城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安置房有关价格标准的通知》(舒建〔202414号)等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本次安置对象为202510月实施的舒城县朱槽沟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安置户,共计3(国有2户,集体1)

    (具体情况见公示)

    二、安置房源

    本次住宅安置房源为:清溪园东区,共计:8套(国有5套,集体3套)。

    (具体情况见公示)

    三、安置房分配

    (一)分配原则

    安置房分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安置房源、安置户情况、安置房分配结果均在现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安置房分配按照安置户持有的腾空证明号的先后次序进行选房。若直至本期选房结束有可供房源不选房的,其临时安置费发至本期安置房分配之日止,后期由安置房分配单位指定房源予以安置。

    (二)安置房选择和结算

    1.国有土地安置户

    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等面积部分,只找补优惠结构差;安置面积超过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成本价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的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结算。

    被征收人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或等于清溪园东区最小户型建筑面积的,可凭本户选房顺序号,继续选择下一套安置房,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剩余面积货币补偿,按所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比除被征收房屋优惠结构差结算。选房后剩余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大于清溪园东区最小户型建筑面积的,须继续选房,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对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而结算面积小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结算面积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只可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进行货币补偿。

    2.集体土地安置户

    对于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房屋安置方式的安置户,选房后下剩面积超出35(不含35)的,必须继续选房,选房后下剩面积35以内(35)的可以继续选房,也可以由政府按照市场评估价扣除土地收益金、安置房结算均价收回。

    (三)公摊面积

    国有土地上住宅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按优惠结构差结算的,高层、小高层公摊面积给予下列优惠:如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如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最后一套安置房不享受上述公摊优惠。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集体土地被拆迁户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性质安置房的,201211日后实施的项目,高层安置房结算其公摊面积一律按8%计算

    (四)价格标准

    1.国有土地产权调换安置房楼层价格。(见附件)

    2.国有土地产权调换优惠结构差标准:框架结构不找补,混合结构找补100/,砖木结构找补130/,其它结构找补160/

    3.集体土地被拆迁户选房超安置面积的按照4945/结算;安置户下剩安置面积35以内(35)的,由政府按照3147/收回。

    4.临时安置费标准:国有土地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临时安置费按照征收方案规定及补偿协议约定,据实结算;集体土地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据实结算,临时安置费的发放以户为单位,领取一套安置房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主动放弃本期安置房分配的安置户临时安置费发放至本期安置房分配之日止。

    四、证件办理及物业管理

    (一)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登记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内容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规定且同被征收房屋登记内容一致,需要变更登记信息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执行。

    (二)国有划拨土地住宅房屋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165/,缴纳面积为经合法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集体土地安置户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房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性质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如不动产登记用地性质需变更为国有出让用地,安置户需按安置房屋登记面积补缴土地收益金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不动产权登记。

    (三)安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为: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登记面积×楼层市场评估优惠价。

    (四)物业管理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自安置房分配之日起安置户须按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安置房的水、电、气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电气表至户内设施由户主管理维护。

    五、安置房分配程序

    (一)对拟安置户和安置房源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城关镇组织通知安置户(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

    (二)安置户在到达选房现场时,要携带腾空证明、《征收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到资料审核组审核通过后,办理选房手续。如安置户无法到场,代理人须携带有代理权的相关证明并填写代理承诺书后办理选房手续。

    (三)每名安置户应在预先通知的时间内选房,超过规定时间未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选房,其随后的被征收人有权先行选房。

    (四)安置户选房后由选房组签发选房确认单;安置户持选房确认单应在1个月内到安置结算组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所有价款后再领取安置房入住通知单。

    (五)安置户凭安置房入住通知单,办理物业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手续,领取房屋钥匙。

    (六)安置户持选房确认单,缴款单(原件),《征收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安置房分配结算由城关镇政府统一负责实施,分配完成后,安置房分配结果及下剩房源报县征收服务中心,产权档案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征收分配相关档案交县城建档案馆,安置房建设档案移交建设单位。档案移交应准确、真实、完整。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期安置对象。

     

    附件:县城区第三十六批国有(含集体)土地住宅安置房分楼层价格表(单位:元/

     


    附件

    县城区第三十六批国有(含集体)土地住宅安置房分楼层价格表


    有土地安置房分楼层价

    集体土地安置房分楼层价

    清溪园东区4#9#

    清溪园东区5#

    清溪园东区20#

    清溪园东区4#

    清溪园东区11#

    成本价

    优惠价

    市场

    评估价

    成本价

    优惠价

    市场

    评估价

    成本价

    优惠价

    市场

    评估价

    基本安置价(均价)35㎡:1240/

    优惠安置价(均价)30㎡:2450/

    24

    2650

    4342.5

    6035

     

     

     

     

     

     

    1798

     

    23

    2650

    4467.5

    6285

     

     

     

     

     

     

    1908

     

    22

    2650

    4472.5

    6295

     

     

     

     

     

     

    1898

     

    21

    2650

    4477.5

    6305

     

     

     

     

     

     

    1888

     

    20

    2650

    4472.5

    6295

     

     

     

     

     

     

    1878

     

    19

    2650

    4467.5

    6285

     

     

     

     

     

     

    1868

     

    18

    2650

    4462.5

    6275

     

     

     

    2650

    4330

    6010

    1858

    1798

    17

    2650

    4457.5

    6265

     

     

     

    2650

    4455

    6260

    1848

    1878

    16

    2650

    4452.5

    6255

     

     

     

    2650

    4460

    6270

    1838

    1868

    15

    2650

    4447.5

    6245

     

     

     

    2650

    4465

    6280

    1828

    1858

    14

    2650

    4442.5

    6235

     

     

     

    2650

    4460

    6270

    1818

    1848

    13

    2650

    4437.5

    6225

    2650

    4307.5

    5965

    2650

    4455

    6260

    1808

    1838

    12

    2650

    4432.5

    6215

    2650

    4447.5

    6245

    2650

    4450

    6250

    1798

    1828

    11

    2650

    4427.5

    6205

    2650

    4452.5

    6255

    2650

    4445

    6240

    1788

    1818

    10

    2650

    4422.5

    6195

    2650

    4457.5

    6265

    2650

    4440

    6230

    1778

    1808

    9

    2650

    4417.5

    6185

    2650

    4452.5

    6255

    2650

    4435

    6220

    1768

    1798

    8

    2650

    4412.5

    6175

    2650

    4447.5

    6245

    2650

    4430

    6210

    1758

    1788

    7

    2650

    4407.5

    6165

    2650

    4442.5

    6235

    2650

    4425

    6200

    1748

    1778

    6

    2650

    4402.5

    6155

    2650

    4437.5

    6225

    2650

    4420

    6190

    1738

    1768

    5

    2650

    4397.5

    6145

    2650

    4432.5

    6215

    2650

    4415

    6180

    1728

    1758

    4

    2650

    4392.5

    6135

    2650

    4427.5

    6205

    2650

    4410

    6170

    1718

    1748

    3

    2650

    4387.5

    6125

    2650

    4422.5

    6195

    2650

    4405

    6160

    1708

    1738

    2

    2650

    4382.5

    6115

    2650

    4417.5

    6185

    2650

    4400

    6150

    1698

    1728

    1

    2650

    4377.5

    6105

    2650

    4412.5

    6175

    2650

    4395

    6140

    1688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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