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6QC6J6N | 吴勇权 | 舒市监处罚〔2026〕65号 |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号在合肥百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了11kg龙眼,花费120元,共销售了10kg,损耗1kg,售价为11.96元/kg。2025年 12月1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安徽国泰众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 0.122g/kg(标准要求≤0.05 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 求 , 检 验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 《 检 验 报 告 》 No :APH-SP-2512D0320)。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截至2025年12月26日询问时,共计召回0公斤,实际销售金额为119.6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19.6元,无违法所得。2026年1月12日,我局发起案件协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舒市监协查〔2026〕HB011201号),请供货商辖区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以下事项:1、核实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龙眼的进货票据及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当事人销售的龙眼是否为该处购进。2、核实合肥百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861220251000034199001)中的龙眼是否为进货票据(流水号:30)中同批次的龙眼。2026年1月30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具体情况如下:1、合肥百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述称协查材料中其《营业执照》是公示在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水果区B区1栋108号,并不是其提供给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另,龙眼的进货票据(流水号:30)及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861220251000034199)是真实的,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销售的经抽检不合格龙眼不是从合肥百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购进;2、合肥百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否认协查材料中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销售的经抽检不合格龙眼是其供货。综上,无法确认当事人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经营龙眼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罚款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
2026年3月1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家合物美超市(吴勇权)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 舒城县陈永荣家电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Q7WCC4L | 陈永荣 | 舒市监处罚〔2026〕70号 |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发布商品标题为“小米空气净化器Pro马达电机维修配件”的商品。涉嫌销售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商品。该配件的名称为“Nidec”马达电机,是当事人从闲鱼平台购入的,购入15个,售出14个,进价45元/个,售价53元/个。另查当事人在闲鱼平台发布商品标题为“小米 米家智能浴霸pro灯板LED灯照明灯带,中性光40”的商品。涉嫌销售“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配件商品。该配件商品的名称为LED平板灯,是当事人从闲鱼平台找生产厂家定制的,购入5个,售出5个,进价50元/个,售价99元/个。上述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1290元,违法所得357元。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对侵犯他人注册商品专用权及无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的商品进行了下架整改处理。 | 当事人销售产品标签中未标注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构成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并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伍元; 3、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idce”马达电机1个。 |
2026年3月10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柏林乡 | 12315 | 舒城县陈永荣家电经营部(陈永荣)销售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