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202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室主任 韦传勇
【发布人】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江长林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 胡玉婷
【发布地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会议室
【发布时间】2026年3月10日下午3:00
【主持人】各位媒体、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为营造3.15消费维权浓厚舆论氛围,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我县消费维权工作和3.15消费维权活动,引导消费者提高科学消费、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意识,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分子,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舒城县202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热忱欢迎媒体和新闻界的朋友参加。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江长林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秘书胡玉婷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请胡秘书向大家介绍全县202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人】大家好!首先欢迎各位出席舒城县202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公益性职责,展示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成果,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分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规定和省市消保委的工作安排,县消保委于2026年2月初开始向县消保委各委员单位征集消费维权案例,从报来的多个案例中筛选出以下十个已经办理终结、较为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现予发布:
典型案例1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城某燃气公司价格违法案
2025年7月18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舒城县某能源有限公司实际充气量不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1日对该公司实际充气量不足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减少罐装液化气实际充装气量变相提高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舒城县国志能源有限公司2025年6月10日-7月31日对罐装液化气[YSP35.5](15KG钢瓶)18021条实际充装气量低于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的“(15公斤瓶)125元/瓶/14.8公斤(最低充气量不得少于14公斤)”,比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的最低充装量少充4140.77kg,按照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的内容“(15公斤瓶)125元/瓶”,单价为8.33元/kg,多收价款32364.6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六)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规定,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1、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2、多收价款32364.61元本局予以没收。3、罚款48546.91元,上缴国库。
典型案例2
舒城县公安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5年7月18日,舒城县公安局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移交案件:2025年6月24日,舒城县公安局联合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商产业园四楼4F-001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内存放有约6000双疑似商标侵权的阿迪达斯、耐克、亚瑟士运动鞋,后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25年5月在上线杨某处以38元每双的价格进购5000双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亚瑟士运动鞋用于出售,进货价格19万元(实际支付14万元,尾款5万未支付)。犯罪嫌疑人杨某系在2025年5月19日在其上线庄某处,以22万元的价格进购假冒运动鞋约7000双通过物流发货给下线陈某。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上述假冒运动鞋,销售额约4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杨某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某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10000元。
典型案例3
舒城县卫健委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2025年年初,舒城县卫健委接连收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两名投诉人反映在舒城县某美容店进行面部祛斑美容项目,祛斑后面部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结痂、脱皮和红肿,实际效果和商家宣传不符,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
经查实,该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安排店员汤某在该店内使用超皮秒、点痣笔、中胚笔等仪器为投诉人实施面部祛斑美容项目,收取费用11629元。
该美容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县卫健委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对该美容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629元、没收违法活动工具并处罚款58145元的行政处罚。该案的实际操作者汤某也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被另案处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县卫健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生活美容可以去美容院,做医美项目一定要在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接受服务。
典型案例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案
2025年10月21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消费者投诉称安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导光凝胶”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
根据投诉情况,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到达现场核查投诉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在该公司正常经营销售的货架上发现10盒标识由“贵州佰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导光凝胶”(产品备案号为黔东南械备20240014、生产批号:20241005、生产日期:20241015、有效期至20271004),该产品正面标识“抗HPV”字样。
2、经查,投诉人2025年10月15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为“康之家药品专营店”购买了膏有道品牌“抗hpv私密型导光凝胶”是当事人店铺售出的产品,与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的10盒标识由“贵州佰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导光凝胶”是同款产品。该“导光凝胶”是当事人公司2024年10月10日采购于“赣州宇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索取了购进票据和购货方及该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产品备案凭证、产品备案信息表等整套资质料。该产品共计购进2次,2024年6月份购进了300盒,2024年10月10日购进了300盒,共计购进600盒,现场库存10盒,其他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为1.50元/盒,销售价8.00元/盒,现库存10盒待售。
“贵州佰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导光凝胶”,产品备案号为黔东南械备20240014,属于一类医疗器械。该产品包装上标示【适用人群】:适用于抗HPV感染。产品备案信息表中仅标示预期用途:“用于光子治疗过程中隔热和导光,与光子治疗设备配合使用”,未发现适用人群字样。其次该产品正面标识“抗HPV”字样,该标识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结合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该一类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产品备案信息表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0元。
典型案例5
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网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4年5月27日,消费者程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在被告郑某经营的数码通信店铺,支付4054元购买了一台三星品牌的全新手机。该店铺页面醒目位置标有“假一赔十”承诺。程某收货后,经三星官网查询发现该手机激活日期为2023年7月8日,早于购买日期近10个月。官方客服证实手机激活必须拆封插卡,不存在所谓“未拆封空中激活”。原告程某与店铺客服交涉,指出手机实为后封的翻新机,被告郑某的店铺客服虽承认手机已激活并同意退货,但否认出售翻新机。原告程某认为被告郑某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依据“假一赔十”承诺判令被告赔偿40540元。
法院认为,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被告在商品页面明确宣传手机为“假一赔十”,实际交付的手机在出售前已被激活。根据手机行业的交易习惯,已激活状态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合理怀疑该手机并非全新机,可能为翻新机或二次销售机。并结合原告程某提供的与被告郑某店铺客服的沟通的聊天记录,被告自认案涉商品是串码已经激活也同意原告退货退款。故案涉商品符合消费者对“假货”的一般理解。被告郑某作为专业经营者,对此应属明知,却未向消费者作出任何真实、全面的说明,其行为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所规定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情形,构成消费欺诈。
关于“假一赔十”承诺的效力与解释。被告在销售页面作出的“假一赔十”承诺,是吸引消费者完成购买的重要依据,已然构成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应支持消费者按该承诺主张赔偿。该承诺条款由被告单方提供,属于格式条款。当双方对赔付形式(现金或现金券)产生争议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原告主张按通常理解以现金形式获得十倍赔偿,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最终,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程某支付赔偿款40540元;二、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郑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
典型案例6
舒城县文旅体局处理景区强制购买保险维权案
2025年7月17日,舒城县文旅体局收到消费者投诉,消费券称其带孩子前往舒城县某生态园游玩卡丁车项目时,被告知必须购买保险。因儿童无身份证无法购买保险,其自行购买了个人门票及保险后,该景区仍拒绝其孩子游玩,景区仅退还了其门票钱,并称保险“已经生效,无法退费”。消费者遂投诉该景区强制消费行为。
舒城县文旅体局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立即开展调查,安排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投诉人及该生态园负责人取得联系,进行双向核实。经查,情况属实,县文旅体局要求该生态园不得强制消费,经督促,2025年7月21日,该生态园负责人主动联系投诉人致歉并给予其“免费游玩卡丁车一次” 的补偿。
典型案例7
舒城县检察院针对执业药师“人证分离”
侵害消费者权益发出检察建议
2025年2月19日,舒城县检察院使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执业药师“人证分离”线索3条。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挂证人员均为县乡村卫生室医生,通过进一步调取了医师执业证注册备案情况,与药品零售企业备案执业药师名单碰撞,发现20名乡村卫生室医师“挂证”未执业、20家药品零售企业“人证分离”。药品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最基本的民生保障,执业药师作为药品零售环节的关键监管力量,其在岗履职是确保处方药规范销售、避免用药风险的重要一环,执业药师“挂证”可能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2日,舒城县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目前该行政机关已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活动,对案涉的20家药品零售企业全部要求更换备案执业药师并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发布提醒函103件。同时,舒城县检察院积极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医师执业与药师执业综合管理,强化对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管,确保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典型案例8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调解电器销售国补政策纠纷
2025年9月,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舒城县晓天镇某电器商家销售空调时向消费者承诺是百分百享受国补政策的,但商家在销售后告知消费者需要抽取国补资格,消费者同意但多次抽取国补资格未中,认为商家承诺百分百享受国补政策是故意误导消费,向商家协商要求退回多付国补的费用,商家不同意,所以投诉至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晓天市场监管所对消费者反映的事项组织调查核实。经查,该商家以之前其他消费者购买电器抽取国补资格都抽中的经验来对该消费者宣传百分百能享受国补政策,但忽视了抽取国补资格有一定的概率性,没有在一开始就向消费者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晓天市场监管所对商家进行法律普及和批评教育,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解处理。经协调,商家退还消费者费用919.8元,消费者表示认可,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案例9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
2024年10月31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接到零售户何某举报电话,称有人在其店面以550元/条的价格兜售中华(软)卷烟,疑似假烟。根据信息研判,11月1日,烟草部门在五里桥附近控制涉案人韩某等2人,现场查获假烟实物47.6条,案值约3.25万元。
根据前期调查,2025年年初,舒城县公安局对韩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立案。2025年期间,由市公安局进行督办,抽调市县两级人员,成立专案组。办案人员先后奔赴安徽、河南、广东、福建、广西5个省份20余个城市开展调查,查明该涉案团伙形成了“越南走私入境—分层级中转—快递全国发货”的完整违法链条,长期从事假冒卷烟走私、销售活动。具有涉案人员众多、组织分工明确、资金流水隐蔽的特点。通过调查取证,查获实物中华(双中支)、荷花(钻石)等知名品牌假冒伪劣卷烟4982.8条,金额达224万元,梳理涉案案值达2000余万元。截至2025年12月底,对24名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其中批捕11人、取保12人、网上追逃1人)。下一步将向人民法院提请公诉,等待他们的会是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10
舒城县消保委调解新能源充电保护箱退货纠纷
2025年4月17日,消费者陈某从拼多多网购平台上某汽车用品销售店花费245.32元购买了一款新能源充电桩保护箱的商品,使用了3个多月后商品出现了盖门下垂、无法正常开合的情况。陈某第一时间同商家沟通寻求维修方案,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商家给了一个自称售后维修师傅的联系方式,该师傅加了陈某微信后也未成功解决问题。最后陈某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但因箱体需要花钱请人切割取下,商家不愿承担这个费用,陈某于是要求商家直接退款,商家也拒绝。
陈某遂投诉至舒城县消保委,希望帮助维权。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经核实,陈某所购的商品确有无法使用的问题,了解这个情况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该商家表示愿意给消费者陈某进行全额退款,陈某也表示接受此处理方案,至此,双方达成和解。
【主持人】刚才胡主任向我们通报了我县202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下面,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就我县消费维权工作和3.15活动进行提问。请县市场监管局江局长予以解答。
【媒体记者1】消费维权工作一直是广大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请问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发布人】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生活需求,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6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升消费品质”。
“提升消费品质”年主题的涵义是,各级消协组织要履职尽责、守正创新,以提升消费品质为目标,通过促进消费供给提质、加快消费维权提效、推动消费环境优化,助力消费提质扩容,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坚持内需主导,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列为今年经济工作八项重点任务之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提振消费”,“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随着消费升级深入推进,品质化、个性化、体验化的消费需求持续释放,成为拉动内需增长的重要动力。各级消协组织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推动“两新”政策落地落实,助力绿色消费融入百姓生活,通过加强对优质商品服务与新型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做出明智的消费选择。面对消费场景中的民生新诉求与品质新期待,要督促经营者主动放弃“内卷”,向“新”而行。同时,倡导“科技向善”,积极推动出台适配新消费业态的标准规则,守牢安全底线,拉升品质高线,以高标准、严要求引领消费提质扩容,促使供需两端实现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推动消费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让优质商品服务更广泛地惠及民生。
当前,新技术新需求催生了消费领域的新变化,也带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挑战。消协组织要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夯实消费维权工作基础,提高消费维权现代化水平,为消费品质提升提供坚强保障。要坚持固本强基,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要求,加强基层消协组织规范化建设,延伸消费维权服务触角,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格。要拥抱数智化转型,大力推广“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依托数智技术,推动消费纠纷源头解决,以便捷维权守护公平,以高效处置强化信心。
【媒体记者2】请问今年我县3.15期间将有哪些活动?
【发布人】今年“3•15”系列活动共有10项活动。
(一)召开3·15新闻发布会。今天的会议就是系列活动之一。
(二)举办3·15主题现场活动。3月15日当天在城区举办3·15主题大型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依托消保委成员单位,设置政策法规宣传展台(板)、投诉举报平台,宣传消费维权知识,受理处理消费投诉,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能力、鉴别真假商品方式方法、规避各类消费风险陷阱,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三)开展消费教育和绿色消费体验活动。举办“消费大讲堂”活动,引导消费者防范和规避消费风险。围绕绿色、科技智能等主题组织消费体验活动,指导消费者科学理性、绿色品质消费。
(四)开展消费维权行业协同共治提升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自律规范作用,聚焦汽车、家装、家电、餐饮、通信等行业消费维权痛点、经营服务堵点,围绕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高效化解消费纠纷、持续提升服务质量等重点任务,广泛凝聚行业共识,推动打造放心消费环境。
(五)组织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倡导经营者以“诚信好、质量好、性价比好、购物体验好、售后服务好、投诉处理好”为特色,在“3·15”期间开展优惠促销活动。参与“第二届六安特色伴手礼”测评展示,宣传舒城特色消费品牌,满足高品质消费需求。
(六)开展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活动。各成员单位立足职能,综合运用监管手段,围绕与民生相关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集中开展执法行动,加大对生产及其他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 组织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领域的整治,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优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开展“3·15”主题宣传月活动。3月,围绕“提升消费品质”年主题,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维权主题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社交媒体平台、户外广告屏等各类载体,紧扣“优化消费环境 提升消费品质”等内容,线上线下协同发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优势互补,多角度、多层次开展系列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八)开展消费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消费痛点难点问题,通过集中攻坚、靶向治理,排查一批消费领域风险隐患,整治一批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查处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组织开展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对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其他商品等进行集中统一销毁,展示打假治劣成果,震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开展重点消费领域约谈指导。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消费痛点、难点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召集相关经营者开展集体约谈和指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规范经营。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媒体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后与县市场监管局、消保委秘书处联系交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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