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舒城县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规范舒城县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舒城县实际,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起草本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调研分析工业企业实际情况和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10日通过政府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2026年1月5日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先后两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以及属地政府意见;组织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充分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基础上,2025年12月16日完成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2026年1月4日通过了县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意见。2026年1月22日,完成合法性审查。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2月10日以舒政办〔2026〕1号文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1.规范征收使用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机制,确保资金收支有序、专款专用。
2.保障设施运行建设: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污泥处理处置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3.防治水环境污染:通过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减少污水排放,推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
4.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须承担相应费用,体现公平负担。
五、主要内容
《舒城县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向城镇或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等。
2.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职责: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收费标准核定与调整;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征;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性监测和排污许可管理。
3.征收原则:遵循“污染者付费、公平负担、收支分离、专款专用”的原则。
4.征收对象与计量方式:征收对象为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计量方式以用水量为基础,特殊情况可按合理排水量核定;生活区与生产区用水分别计量,未分开的按全厂总用水量计征。
5.收费标准与计算方式:污水处理费按“计费用水量×收费标准”计算;收费内容在水费发票中单独列明。
6.征收程序与管理:按月征收,企业应按规定期限缴纳;供水企业代收后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7.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通过公示、信函、电子邮件、公众号留言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利益相关者意见,确保政策制定过程公开透明。
六、创新举措
实行分类征收与多渠道代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自备水源委托园区或乡镇征收);对厂区内独立生活区用水单独计量并按生活用水收费,对因蒸发蒸腾导致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安装在线监测的企业按实际排水量计征;要求代征单位在水费发票上单独列明费用明细;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专款专用,代征手续费由财政核定。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落实,办法已印发至全县各乡镇、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并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和企业公开。下一步,将进一步通过政策说明、文字解读、广泛宣传等方式进行宣贯,明确城镇排水、财政、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征收、监管、资金使用的联动机制,强化对代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专款专用。把本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的总抓手,全力保障县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解读人:袁孝强
政策咨询和服务电话:0564-8671261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