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室主任 韦传勇
【发布人】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 魏安俊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居民医保审核股股长 朱国超
【发布地点】县政府一楼东侧视频会议室
【发布时间】2026年8月26日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现在召开舒城县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魏主任和朱股长介绍相关政策。首先,我们请魏主任简要介绍目前我县城乡居民参保群众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发布人】好的,2025年1月1日起,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皖医保发[2024]9号),统一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群众主要可以享受以下四方面的医疗保障待遇,一是门诊医疗保障待遇;二是普通住院医疗保障待遇;三是分娩住院保障待遇;四是大病保险保障待遇。下面我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包含普通门诊保障待遇、“两病”门诊保障待遇和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单次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150元。
2、“两病”门诊。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用药可分别享受年度支付限额150元,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55%用药保障。
3、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根据不同病种设置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实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管理。高血压、糖尿病起付线为200元,透析无起付线,其他病种起付线为500元。普通慢性病市域内就医报销比例为60%;市外省内就医按规定转诊报销比例55%,未按规定转诊报销比例为45%;省外就医按规定转诊报销比例50%,未按规定转诊报销比例为40%。特殊慢性病市域内就医报销比例参照普通住院;市外省内就医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按规定转诊降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降15个百分点;省外就医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按规定转诊降1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降20个百分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市域内就医报销比例为85%;市外省内就医按规定转诊报销比例80%,未按规定转诊报销比例为70%;省外就医按规定转诊报销比例75%,未按规定转诊报销比例为65%。
(二)普通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
①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90%。
②市内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
③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
2、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
①市外省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0元,急诊抢救或已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85%;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75%。
②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750元,急诊抢救或已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75%;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65%。
③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50元,急诊抢救或已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70%;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60%。
④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急诊抢救或已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65%;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55%。
3、参保城乡居民在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
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急诊抢救或已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60%;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50%。
4、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
(三)分娩住院保障待遇。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1600元,剖宫产补助2400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
(四)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报销比例按金额分段累计,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主持人】刚才魏主任向我们详细介绍了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下面进入互动提问环节,哪位记者朋友要提问,请举手示意,并请朱股长给予解答。
【媒体记者1】我们了解到自2026年7月1日起省医保局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有哪些新的政策规定?
【发布人】好的,2026年5月29日,省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调整,主要调整的有以下几点。
(一)动态调整起付标准
根据资金支撑能力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7万元。这也就是说:
(1)截至2026年6月底,大病保险起付线尚未累计至1.5万元的普通参保居民,自2026年7月1日起,需累计至1.7万元,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2)截至2026年6月底,大病保险起付线尚未累计至0.75万元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自2026年7月1日起,需累计至0.85万元,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3)截至2026年6月底,大病保险起付线已累计至1.5万元的普通参保居民,需要再补齐0.2万元的起付线,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4)截至2026年6月底,大病保险起付线已累计至0.75万元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需要再补齐0.1万元的起付线,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二)合理确定支付范围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基本医保起付线以下部分、乙类先行自付费用、超支付标准自付费用、跨省异地就医降比例部分等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三)逐步清理消化过渡
对于超药品说明书及医保限定支付条件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逐步调整规范大病保险支付政策。2026—2029年,按照固定报销比例对超药品说明书及医保限定支付条件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进行报销,报销比例每年分别为50%、40%、30%、20%。2030年起不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除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根据骗取金额提高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每次查处金额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的标准提高其起付标准;高于3000元的,按照查处金额提高其起付标准。每次起付标准提高的金额进行累加,直至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后清零。
【媒体记者2】朱股长,您好!据了解,对于低收入人口有“三重”医疗保障待遇,刚才我们了解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报销政策,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哪些政策新规定?
【发布人】好的。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于2025年9月8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6号)文件进一步细化了低收入人口的医疗救助保障待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一定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救助。自2026年起,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主要因重大疾病被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身份认定前6个月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救助,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于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参保地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由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地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2026年起,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患者,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在市域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或未经基层转诊到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支付的部分由患者先行结算,凭票据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到市域外临时异地就医应做好异地就医备案,原则上应选择就医地三级医保定点医院,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对自行外出就医、未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外三级以下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特困人员起付线为0元,救助比例90%,年度限额5万元;低保对象起付线为0元,救助比例75%,年度限额5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60%,年度限额5万元。因病致贫重症患者起付线为20000元,救助比例50%,年度限额2万元。
【主持人】再次感谢魏主任、朱股长的详细解答,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的热情参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各位如果还有其它方面需要了解的,欢迎大家会后与县医保局进行联系。谢谢大家!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