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县域河湖及小微水体管护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舒政办秘〔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县域河湖及小微水体管护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4日
舒城县县域河湖及小微水体管护
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县域河湖管护体系,实现县域内河湖库和小微水体全覆盖;纵深推进县域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整治,坚持清存量、遏增量,最终实现河湖“四乱”问题动态清零;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河湖管护目标。
二、管护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河流、水库、位于城区和乡村的沟、渠、溪、湾、塘、堰等小微水体,以及灌区的斗、农、毛渠等。
(一)有堤防河道,其管护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宽度不小于10米)等;无堤防河道,其管护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区域;
(二)小型水库管护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以及工程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三)渠道管护范围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四)小微水体管护范围为水域实际使用或可能使用的蓄水面积和岸线。
三、管护责任主体
本级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流最高层级河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县直相关部门设置有河湖及小微水体专管机构的,专管机构按照“三定”方案规定职责履行主体责任,属地乡镇政府按照政府履职清单规定职责分别落实;其他未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的河湖及小微水体的管护责任主体由属地乡镇政府按照政府履职清单规定职责落实。具体如下:
(一)设有专管机构或单位的河流、水库管护责任主体。
1.明确杭埠河堤防管理所为杭埠河管护责任主体单位,丰乐河堤防管理所为丰乐河管护责任主体单位。
2.明确龙河口水库管理处为龙河口水库管护责任主体单位。
3.明确舒庐干渠管理局为舒庐干渠(舒城段)管护责任主体单位;杭北灌区管理中心为杭北干渠管护责任主体单位。
上述河流所在属地乡镇政府履行属地协同管护责任。
(二)未设专管机构或单位的河湖管护责任主体。
明确其他已纳入河长制体系管理的河湖,按属地管理原则,河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河湖管护责任主体(已明确河湖管护责任主体的除外),管护长度为辖区内实际长度。河流所在村(社区)为具体管护主体,负责日常巡查保洁等工作。
(三)小微水体。对于位于城区和乡村的尚未纳入河长制体系管理的具有汇水、输水、排水、蓄水功能,有一定水面面积,有持续存在状态的沟、渠、溪、湾、塘、堰、水库等为小微水体。根据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要求,明确所在乡镇为管护责任主体,所在村级、社区(或水域承包户)为具体管护主体。
四、监管责任主体落实
(一)河流、水库。明确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等单位为河流、水库河湖管护的部门监管责任主体。
(二)小微水体。明确农业农村局为农村小微水体和斗渠及以下农田水利设施的监管责任主体;明确县城管局为城区范围内的小微水体监管责任主体。
五、管护内容
按照河湖堤坝平整,无雨淋沟、无杂树、无兴种、无乱搭建现象;河湖水面及管护范围、滩地无明显“四乱”问题,对于“四乱”问题要遏制增量去存量,维护河湖面貌整洁;无非法电鱼、药鱼、炸鱼,无非法排污等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穿堤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得到有效管护等。
六、管护队伍
(一)河流、水库。
1.设有专管机构或单位的河湖管护责任主体单位的管护队伍为单位职工。
2.乡镇担任的河湖管护责任主体应建立3~5人日常管护队伍。管护队伍人员可以由乡、村级河长和乡级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职工组成,也可以引入第三方的服务机构组建河湖管护队伍。
3.河湖保洁队伍(民间河长)。由河道保洁人员(或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兼任)组成。
(二)小微水体。
小微水体管护队伍由水域所在村或社区负责,人员可以由河湖保洁人员、村公益岗人员或水域承包户担任。
七、经费保障
1.管护资金。河湖管护资金及“四乱”问题治理整改、销号经费,通过统筹上级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河湖治理建管协同经费及社会资本投入等多元化渠道保障。
2.其他资金。河湖岸线管护、水利工程管护、河道物业化管理及全县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资金,按原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组织保障。
1.强化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河长组织领导、决策推动、统筹协调等核心职责,利用好河长制平台优势。各级总河长、河长在河湖管护工作中要履职尽责,牵头抓总、积极主动协调问题解决。
2.部门协同管护。县河长办要当好河长参谋助手,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履行组织、统筹协调、分办、督办职责。县河长制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河湖管护工作合力。县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城管、林业等单位依据职责,结合河湖管理保护的工作实际,开展日常监管,协助河长或河湖管护责任主体处理河湖存在的问题及上级巡查、暗访交办问题的整改、销号。
3.借助河长制工作平台,开展“河长+N”管护机制。
(1)建立河湖治理与管护协同机制落实相关措施。推进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等河湖系统治理,推动河湖治理与管护协同互融、衔接互促,实现建管协同、长效管护,努力实现治理一条河流、一座湖库,建成一处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2)建立跨界河湖、联合河长制。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推动跨界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治,开展联合巡查、联合保洁、联合治理、联合执法、联合监测,共同加强跨界河湖管理保护。
(3)建立省地联保协作机制。加强省水管单位和属地协同配合,强化省管河湖治理管护工作。
(4)发挥“河长+检察长+警长+企业河长”等工作机制。强化法治刚性、激发社会动力、创新技术手段,将河长制从单一行政主导升级为综合治水体系。
(5)拓展社会参与河湖管理保护渠道,推动全民共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良性互动。
(二)落实河湖管护职责。
1.河湖管护主体职责:按照管护目标,各河湖管护主体负责所属河湖水域范围内开展日常管护。
2.河湖管护责任主体职责: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的巡查管护,及时劝阻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乱占、乱建、乱堆、乱采、乱排、乱捕等危害河湖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协调和督促巡查检查问题的处理,对劝阻无效或处理不到位的问题按照规定报告。责任主体对其责任河段每月巡查检查不得少于1次,当问题集中发生时段,应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巡查检查原则上应做到对责任河湖巡查检查全覆盖。3.部门监管职责: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履行河湖管护监管责任主体职责。
(三)安全生产责任。
河湖管护主体和责任主体或第三方的专业服务机构(委托第三方的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管护的,其管护人员安全措施由第三方的服务机构落实保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洁单位要加强水面作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河湖管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救自助能力,制定应对突发情况下的安全防护制度和保障措施,属地乡镇和牵头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无事故。
(四)绩效管理。
1.根据上级年度考核计划要求,把河湖管护工作适时纳入年度或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不超过总数20%)、合格、基本合格,若被上级通报批评或重大工作失误的,将被评为不合格等次。可以奖代补方式按考核等次给予考核对象适当补助。
2.河道物业化管护、小水库管护等其他考核,按照原项目考核办法实行,根据需要将考核结果报县河长办备案。
3.对违反河湖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造成后果程度,县河长办将通过向县级总河长报批,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包括提醒、约谈、通报、问责等。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湖管护责任主体、河湖保洁单位责任制的通知》(舒政秘〔2021〕127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河湖管护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舒政秘〔2022〕201号)停止执行
附件:舒城县县域河湖及小微水体管护巡查、问题处置及绩效管理三项机制
附件
舒城县县域河湖及小微水体管护巡查、问题
处置及绩效管理三项机制
为落实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各项部署,提升河湖管护水平,推动河(湖)面貌持续改善,落实《舒城县县域河湖及小微水体管护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制定河湖管护巡查、问题处置、绩效管理三项机制。
第一章 河湖管护巡查、检查机制
第一条 总则。河湖管护巡查、检查、监管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务实高效、强化整改、闭环管理原则。
第二条 管护目标。实现管护方案中的管护目标要求。
第三条 管护范围。按照管护方案中的管护范围规定。
第四条 河(湖)管护监管责任部门巡查频率及职责。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履行本行业的监管职责,适时开展监管巡查,当问题出现时须加大巡查频率;履行协助河(湖)长或河(湖)管护责任主体处理河(湖)存在的问题或上级巡查、暗访交办问题整改、销号的职责。
(一)县河长办。当好县级河(湖)长参谋助手,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履行组织、统筹协调、分办、督办职责。
(二)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县内工业入河(湖)排污口达标排放、新增工业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人为活动、违法排污现象及国控、省控水质监测站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管;并定期监测河(湖)水质断面水质达标状况。
(三)县城管局。对城区内河(湖)排污口偷排现象、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情况;私设暗管、明渠向河(湖)内排污或水域污染行为及城区小微水体进行巡查监管;负责舒城县城乡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开展河道保洁;指导乡、村级河长协助、督促河湖保洁人员做好河湖保洁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禁捕水域内违规垂钓、非法捕捞、使用禁用渔具等违法违规现象,以及非禁捕水域内“电毒炸”和禁用渔具违法捕捞;在河湖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养殖;河(湖)管护范围内的农药、农膜等废弃物随意丢弃;池塘养殖尾水乱排,禁养区域内违规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域畜禽养殖粪便乱排等现象进行监管;对农村小微水体、斗渠及以下的农田水利设施监管。
(五)县水利局。对河(湖)管理范围内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乱倾乱倒、乱搭乱建、乱挖乱采、乱耕种、岸线乱占滥用等问题;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擅自建设工程,拦阻、截引、开口、抽取、开采河(湖)水资源;未经审批同意在河(湖)内非法采砂、取土(石)、爆破、钻探、存放物料、弃置砂石等行为;向河(湖)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以及在河(湖)周边堆放柴草等废弃物的监管。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河湖水域岸线自然资源、河湖管理范围内水工程确权管理工作。
(七)县林业局。负责监管河湖管理范围内林地、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湿地和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和河湖管理范围非法堆场依法清理。
(九)县直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结合河(湖)库管理保护的工作实际,开展常规监管。
第五条 河(湖)管护责任主体巡查频率及内容。对其责任河段每月巡查检查不得少于1次,当问题集中发生时段,应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原则上做到对其责任段内的河(湖)巡查检查全覆盖。巡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河(湖)水面、堤岸护坡保洁是否到位;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二)河道中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三)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三无”船只、河道拦网等问题。
(五)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问题;
(六)以前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是否有反弹。
第六条 河(湖)管护主体管护频率及内容。各河(湖)管护主体负责所属河(湖)水域范围内开展日常管护。
(一)发现并制止阻碍行洪、非法排污、违规养殖和捕捞等行为;对“四乱”问题进行清理、劝阻或上报处理。
(二)开展河(湖)的日常保洁;
(三)对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标识牌、标志的看护等。
第七条 巡查记录。各巡查主体巡查时应做好巡查记录,并纸质或电子信息化存档。其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及路线、发现主要问题的现状照片、处理措施、结果等。
第八条 积极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志愿者等人士开展义务河道管护的巡查协查工作,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第二章 河(湖)管护发现问题处理机制
第九条 各管护主体对巡查监管发现的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可现场反馈,立即整改销号,但要以防反弹。
第十条 对于不能立行立改的问题,由整改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必要时报相应的河(湖)长研究同意后进行整改,县河长办定期向县级河(湖)长报送进展情况,按计划整改到位,销号。
第十一条 巡查监管发现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县河长办可根据责任划分,进行交办和督办,建立问题清单,实行动态跟踪与销号管理。对于难点、重点或突出问题,县河长办应及时报告县级河(湖)长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县河长办收到整改结果反馈后,应及时组织核实,对确已整改到位的问题报批后予以销号;对于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由县级河(湖)长督促相关乡镇或单位继续整改,若督促后还未整改到位或虚假整改,将提请县级河(湖)长督办整改。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问题做好处理记录,对于重要问题的整改要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各河湖管护责任单位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属实的应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按问题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五条 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
(一)河湖重大问题是指非法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占用水库库容,以及违法违规取水、排污、设障、养殖、采砂等损害河湖健康、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突出问题。
(二)处置办法。参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水河湖〔2024〕242号)执行。
第十六条 县河长办每年组织乡(镇)级、村级河(湖)长进行相关河湖管护的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1次,提高巡查人员履职尽责能力。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管理按《<舒城县县域河湖及小微水体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本机制为《舒城县县域河湖及小微水体管护方案》附件,配合方案实施,时效相同。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