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舒政办〔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7日
舒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工作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
1.3.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1.3.3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1.3.4坚持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3.5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不代替县委、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
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具体职责根据《舒城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明确的职责履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整体工作。
县安办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具体职责根据《舒城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明确的职责履行。
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安办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抽调部分涉灾成员单位人员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工作组
应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时,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2.3.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3.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局、县文旅体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舒城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2.3.3救治防疫组: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
2.3.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舒城监管支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工信商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舒城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2.3.5接收捐赠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教育局、县文旅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2.3.6恢复重建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县教育局、县文旅体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地震局、电信舒城分公司、移动舒城分公司、联通舒城分公司、铁塔舒城分公司、舒城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2.3.7监督检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社会工作部、县直机关工委、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检查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
2.3.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体局、县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运行。
2.4专家组
县安委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县安办和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县安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3.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乡镇或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2强化应急值守,组织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3.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3.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县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
4.信息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对于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影响的灾害事件,相关涉灾部门要按照县安办的要求,定时报送相关灾情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确保统计口径一致。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4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
4.2.1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本级安委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
4.2.2灾情稳定前,县安委会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对于启动了抗震救灾、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指挥处置的临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信息发布途径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载体,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5.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0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安委会专职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1.3响应措施
县安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对措施,做好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应急准备。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县安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
(6)军队有关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县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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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发生后,县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安委会专职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防委报告。
5.2.3响应措施
在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动员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
(2)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和省、市级资金、物资支持。
(3)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县安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0人以上,100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委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防委报告。

5.3.3响应措施
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县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安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县安办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灾情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4)灾情稳定后,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安办。县安办组织核定并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0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委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安防委报告。

5.4.3响应措施
在二级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县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安办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
(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学技术局和铁塔、电信、移动、联通舒城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应急通信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等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乡镇或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
(6)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安办、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5响应调整及终止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安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会同县财政局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相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各地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县应急管理局实时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加密通报督导。会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工作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乡镇资金申请,会商县财政局及时申请和下拨补助资金。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县应急管理局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资金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县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统筹考虑灾情和省级、市级救灾资金分配等因素提出县级冬春资金安排意见,会商县财政局下拨。
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明确发放标准,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给救助对象。
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同级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各级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2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相关部门依职责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水平和应急调运、前沿投送能力,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依据本地实情科学制定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本地区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组织储备必要物资,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铁塔、电信、移动、联通舒城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并及时抢修恢复受损公用通信网络。
7.3.2依托国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县各级灾情信息报送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装置设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
7.4.2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多灾易灾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受灾人员安置点要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规范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7.5.2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镇村设置AB岗。
7.5.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2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照组织章程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志愿服务。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中职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不断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和“国际民防日”等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相关部门依职责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推进防灾减灾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避险能力。
7.8.2推行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县应急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村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培训。
8.附 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健全预案定期评估修订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县安办协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