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5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林绪胜、方龙军、胡书柏、程娟、钱玉柱、华新和、武娟、叶君娅、黄光云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城中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议》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做好项目落地土地要素保障
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3部委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精神,县自然资源部门积极落实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对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在统筹用好国家下达的基础性用地指标外,努力通过 “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和拓展“增减挂钩”等方式,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目前,我县已完成所有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部分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城关镇伏虎村、三松村等村已完成村庄规划。规划统筹布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明确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模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和村基层组织场所建设用地,并合理利用撤并校园、安置点富余用地等发展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集体经济。同时,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鼓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联营、入股使用本村民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二、关于建设标准化厂房存在的问题
《舒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于2024年6月25日经六安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经核查,舒中村七门堰路周边已征闲置土地在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未规划工业用地,在该区域建设标准化厂房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管制要求。
根据《舒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舒政办〔2019〕18号)及《舒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解读》相关规定,凡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只调查统计,一律不予审批、不予登记发证。其中明确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建设”列为不予登记发证情形之一。因此,在七门堰路周边已征闲置土地上建设标准化厂房,不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也无法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项目无法合法落地。
三、发展建议
鉴于舒中村境内白鸥观澜小区有未售出门面,村级可利用征地拆迁款予以购买盘活利用,作为村部用房,打造舒适温馨办公环境。同时结合发展规划,积极谋划上报项目,发挥项目助推集体经济发展作用。可打破地域资源限制,采取“飞地”发展模式,在拥有建设用地指标的村内建设标准化厂房,走出一条多方共赢的乡村发展新路径。另外,还可根据实际,因地制宜探索抱团发展模式,由乡镇党委牵头统筹,辖区内各村联合组建经营实体,通过“镇村”联合、“企村”联合、“村村”联合,共同建设标准化厂房,共同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下一步,县自然资源部门将积极统筹科学安排用地指标,努力确保各类项目及时落地,助推城中村集体经济发展。
感谢您对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
办理类别:A类
联系单位: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64-8620867
2026年7月17日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