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结合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2、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条 委政务信息公开评议、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推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重视程度、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情况;
(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委政务信息公开评议、监督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有关监督情况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并设举报信箱。广泛收集群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职工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制度规定、不据实公开或不实行公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