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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有效)

发布时间:2019-12-04 15:52 信息来源:舒城县发改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201944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城区禁燃区范围

七门堰路——龙津大道——仁和路——鹿起路——三里河路——万佛路——七门堰路(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二、禁燃对象

禁燃区域区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 

三、高污染燃料包括的燃料和物质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的规定

本通告发布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新建、改建、扩建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集中供热及火电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必备的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电、新能源或高效洁净煤。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或者直接予以淘汰;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具体分以下四大类:

(一)3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应逐步实施改造。县城建成区禁燃区范围内的 3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 2020 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予以淘汰。

(二)每小时 3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火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每小时 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四)其他窑炉、炉灶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逐步实施改造。县城建成区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窑炉、炉灶等设施在 2020 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予以淘汰。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部门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县禁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发改、经信、住建、城管、市监、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禁燃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区环境质量。

特此公告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19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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