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
料禁燃区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城区禁燃区范围
七门堰路——龙津大道——仁和路——鹿起路——三里河
路——万佛路——七门堰路(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二、禁燃对象
禁燃区域区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
三、高污染燃料包括的燃料和物质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
焦炭、兰炭等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
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的规定
本通告发布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
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
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新建、改建、
扩建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
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集中供热及火电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必
备的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
电、新能源或高效洁净煤。
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
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改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或者直接予以淘汰;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具体分以下四大类:
(一)3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火电厂
锅炉除外)应逐步实施改造。县城建成区禁燃区范围内的 35 蒸吨
及以下燃煤锅炉在 2020 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予
以淘汰。
(二)每小时 3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火电厂锅炉除外)
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每小时 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
排放改造。
(四)其他窑炉、炉灶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逐步实施
改造。县城建成区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窑炉、炉灶等
设施在 2020 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予以淘汰。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
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部门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县禁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
发改、经信、住建、城管、市监、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禁燃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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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利用
清洁能源,改善城区环境质量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发改委
解读人:李峻峰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2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