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发改委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 其他文件

关于做好2024年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11:12 信息来源:舒城县发改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节能办〔202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散煤治理工作,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根据《舒城县散煤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散煤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燃煤锅炉窑炉淘汰整治。进一步摸排全县燃煤锅炉、窑炉、储粮烘干设备管理台账。4月底前全面淘汰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市场监管局、经信局、粮食中心

(二)加强煤炭储存场地管理。加大储煤场地整治力度,煤炭使用单位应建设封闭式煤场,必须在封闭式厂房内装卸,严禁扬尘外溢,不允许露天装卸和堆放。(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推进商业、公共机构和城镇居民散煤替代。推进商业机构和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实施管道天然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替代。着力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能源升级,加快建设天然气长输管网和城镇燃气管道,有序建设县城集中供热管网,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县发改委、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

(四)依法取缔禁燃区范围内商用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建立禁燃区范围内商用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管理台账,发挥网格员作用,加强日常监管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劝导经营主体立行立改,并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城关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

(五)加大农业农村散煤治理力度。加强农业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农业生产、农村居民取暖和生活采用优质煤炭或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燃用硫份超过1%、灰份超过16%的散煤。(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鼓励使用电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大农村电网改造,推进电能替代。(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

(六)严格煤炭市场及质量管理。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散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坚决取缔禁燃区内销售散煤活动,严肃查处生产、经营、燃用劣质散煤的行为。健全完善煤炭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散煤加工、销售、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确保煤炭产品符合商品煤质量标准要求。(县市场监管局,城关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

二、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县散煤治理专项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敏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翟晓军、县发改委主任方贤荣任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等分管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日常协调。

三、强化督促考核

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目标任务的,由县节能办进行约谈并通报,工作成果纳入年度节能考核。县直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研指导组,确保完成散煤治理目标任务。

 

 

舒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41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