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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新机制政策宣讲》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7-25 17:07 信息来源:舒城县发改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主持人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室负责人 韦传勇

    【发布人】县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孙齐凡

    【发布地点】县政府一楼东侧视频会议室

    【发布时间】2024725

     

    【主持人】各位媒体、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根据安排,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新机制政策宣讲》新闻发布会,热忱欢迎各位媒体、新闻界朋友参加。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县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孙齐凡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请孙主任介绍一下什么是新机制。大家欢迎!

    【发布人】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对我县发展与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去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机制”。“新机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重启”。总的看,新机制有三方面特点:一是在参与主体上,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二是在收益来源上,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三是在操作模式上,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主持人】刚才孙主任向我们简要介绍了什么是“新机制”及其特点。下面,欢迎各位媒体的朋友进行提问,并请孙主任予以解答。

    【媒体记者1】刚听了孙主任对“新机制”特点的介绍,其中说到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那想请问您一下,“新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的考量是什么?

    【发布人】这样设计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落实中央部署。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新机制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回归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本源。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中第一个P指公共部门、第二个P指私人机构、第三个P指合作,我国推进PPP的初衷,主要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就是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三是鼓励民间投资。目前国家、省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今年以来根据上级要求我们也一直在指导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监管平台录入并向社会公开推介项目,目前共推介项目12,推介项目总投资达43.51亿元新机制明确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也是出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考量,推动民间投资结构持续优化调整。

    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媒体记者2】请问孙主任,如何理解“新机制”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发布人】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主要分为基于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Concession)和基于公共部门(政府)付费的私人融资计划(PFI)两种模式。PFI模式主要在英国实施,但由于多种原因,英国政府已于2018年暂停推行。我国此前推行的以政府付费为主的PPP项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指导意见》明确,将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同时,新机制将特许经营期限延长至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还可以适当延长,允许在项目建设期依法依规接受政府投资支持,明确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提升民间资本参与使用者付费项目的积极性。

    【媒体记者3刚才您提到,今年初国家发改委会同多部门修订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关于体现PPP新机制改革精神进行了哪些制度设计?

    【发布人】一是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完善了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有关规定。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实施方式,并规定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

    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三是改进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程序,明确不同投资模式下应当适用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细化特许经营各方的信息披露机制。

    四是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媒体记者4 《管理办法》是如何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管理?

    【发布人】一是强化特许经营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前,应当由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方案。特许经营方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并对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的重点内容予以明确。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还应当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进一步认真比较和论证。通过强化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确保选择特许经营模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项目落地实施质效。

    二是规范特许经营项目审核备案程序。针对实践中特许经营项目应当履行何种固定资产投资审核程序的问题,《管理办法》专门作出规定,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明确了实施机构的协助义务。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是明确紧急情况处置。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并分别规定了政府违约和特许经营者违约的处置方案。为保障公共利益,《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项目移交前,特许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维持有关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此外,特许经营者不得以提前终止协议为由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五是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依法给予政府投资支持和有关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给予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同时进一步完善原特许经营者享有优先选择权的情形。

    【主持人】再次感谢孙主任的热情解答,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的热情参与!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各位如果还有其他方面需要了解的,欢迎大家会后与县发改委进行联系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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