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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各级行政(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20 17:15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市、县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办公室: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2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各级行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中心平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认真贯彻施行《条例》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省各地大力加强中心建设,完善中心功能,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网络,各级中心已成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受到群众的广泛欢迎。充分利用中心现有条件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有利于发挥中心推行政务公开的平台和窗口作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行政成本,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各中心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各窗口单位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各中心应抓紧在服务大厅辟出专门区域,利用现有网络、设备,或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二套以上专供上网查阅政府信息的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三、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中心窗口单位可结合实际,在中心窗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设立受理点的单位应明确窗口职责,加强人员培训,印制告知单和相关表格(范本可从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并建立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确保窗口能够及时、妥善地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中心要尽可能地为窗口单位在中心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供便利。
  四、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各中心应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组织窗口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将公开意识融入到各窗口业务工作之中。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咨询台、宣传栏、公告牌和电子大屏幕等,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条例》,介绍各地、各部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努力营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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