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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01-04 09:55 信息来源:经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供电企业拒绝供电、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4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网安〔2022〕166号)
第一章 第四条  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管,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地区工业、电信、无线电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统称为行业监管部门。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数据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248-261项执法事项,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纳入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    
对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未经工业领域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7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9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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