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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政府信息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2 15:26 信息来源:舒城县经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县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包括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都要点按照要求定期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

第二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指导和协调统计工作,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明确统计工作任务、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上级驻舒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县政务公开办报送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在报送纸质文档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四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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