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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01-04 09:53 信息来源:舒城县经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经信局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行政职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评审、审查、验收中,德私舞数、滥用职权、所想息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先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在项目审批或核准中,对未进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搬自审批或核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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