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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9 20:14 信息来源:舒城县经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2019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驻舒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9日   


舒城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91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县级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度原则。鼓励我县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成本自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第三条 县经信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的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包括编制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县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用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县级政府储备量的50%,大包装食盐数量不高于县级政府储备量的50%

第六条 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企业食盐储备的要求,最低总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按照工信部、省经信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县级财政负责县级储备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费用等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管理费用等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经信局编制的当年储备计划和上年储备清算结果核定预算,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结合的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企业提出承储和资金拨付书面申请,经县经信局审核后,拟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拟支持的企业名单、储备数量、资金分配方案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经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分配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根据储备资金利息、储存管理费用等据实拨付。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九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由县盐业公司或合法进入舒城市场的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承担,由县经信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保障。

第十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安徽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一条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第四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县级政府储备的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辖区内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县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政府储备食盐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县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食盐储备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县经信局负责对县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县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法。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11日起施行,由县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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