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04 15:48 信息来源:舒城县经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

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5.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子受理的;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子以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子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在审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审查的;
6.其他反法律法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

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改变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3

行政

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1.立案阶段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改变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4

行政

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改变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5

行政

处罚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改变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6

行政

处罚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改变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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