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监督指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规划计划、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建议提案办理、财政资金、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等信息。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的类别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两方面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局机关在编制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时间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