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经信局 | 其他权力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4.《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办理。 第七条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县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县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变相增减核准事项,拖延核准时限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