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工信商务局权责清单分表(其他权力类)(2025年本)

发布时间:2026-01-23 15:29 信息来源:舒城县工信和商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工信商务局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2025年8月1日公布)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3.《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指导各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四、主要内容(五)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18.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各地市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审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5.《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三、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指导各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成品油经营企业报送的申请年度检查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提交的年检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结论并向市商务局转报。
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按要求开展年度检查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年度检查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年度检查的;
5.年度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县工信商务局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4.《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办理。 第七条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4.《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办理。 第七条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县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县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县工信商务局 其他权力 权责内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该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三、(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4.《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县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该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三、(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4.《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县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1.公示阶段责任:公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 受理阶段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公告条件的,予以公告;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予以听证。
4.决定阶段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复文件。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阶段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