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教〔2019〕55号
各中心校、相关完职中,县直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舒城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教育局
2019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舒城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各项支出要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支出标准参照执行舒城县财政局印发的《舒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6〕55号)和《舒城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6〕59号)。
第五条 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教育局将汇同县财政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
第十条 专项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