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为继续做好我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200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县委、县政府联合发布,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暂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发布机关自行组织清理。
(三)事务性通知以及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清理范围。
二、清理标准
(一)应当废止的标准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改变执法主体和法定执法程序的。
2.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3.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5年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二)宣布失效的标准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
5.文件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继续有效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未满5年,且没有前(一)、(二)项所列情形的;
2.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执行(应详细说明理由),且没有前(一)、(二)项所列情形的;
3.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适应现实行政管理需要应作局部修改等需要修订的情形的。
三、清理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时间从2016年5月20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基本结束。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清理准备阶段(2016年5月20日-2016年5月31日)
1.确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县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见附件1),确定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5月31日前抄送县政府法制局。
2.核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分部门和单位列出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明确清理主体。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核对,重点核对有无遗漏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起草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填写《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见附件2),与附件1一并报送县政府法制局。
(二)清理实施阶段(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30日)
部门和单位提出清理初步意见。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通知确定的清理标准,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和重新修订的初步意见(多部门共同起草的,由主起草部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意见),并提交相应的依据和理由,提出继续有效或重新修订意见的,需同时附文件文本(文字版或电子版);重新修订的,应提出重新修订的具体内容。按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分表)》(见附件3)后,汇总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总表)》(见附件4),于6月3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局。
(三)法制局审核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县政府法制局对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于10月31日前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向县政府报告。
(四)县政府审议阶段(2016年11月1日-2016年12月15日)
清理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五)清理结果公布阶段(2016年12月16号-2016年12月31日)
按照发文权限,分别将清理结果予以印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落实具体的承办机构和人员。清理意见必须经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方可上报县政府。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清理时认真审查每一份规范性文件,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承担清理责任。对建议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继续有效的依据及理由,切实防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
(三)加快进度,按期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安排专人从事清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保质顺利完成。
附件:附件1-4
1.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2.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分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