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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6 08:09 信息来源:舒城县教育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1331

 

各乡镇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舒城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16日      

 

舒城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

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18号)和《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皖教师〔2013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政府是解决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为主体,乡镇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工资发放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民办教师任用证、资格证书、工资条、荣誉证书、教案、聘书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原民办教师曾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教职工、学生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第二章 身份认定

 

第四条 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200212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下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舒城县户籍。

2.200212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系指农村县公办中小学;包括任教学校原为农村学校,后因区划调整为城区学校。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

3.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

第五条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第六条 因户籍变动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原任教地乡镇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市级进行核定,再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章 教龄认定

 

第七条 教龄系指出教育教学岗位上从教年限。

第八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为1个教龄(寒暑假期计算在内)。按此计算教龄后,余数满1个学期、不足1个学年度的按1个教龄计算。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九条 县成立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副县长任副组长,教育、财政、人社监察、公安、维稳、信访、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

第十条 乡镇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司法所、派出所、人社所、群众工作部和中心学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原民办教师身份和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乡镇、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

县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

 

第六章 补助发放

 

第十五条 凡符合享受教龄补助的人员,到201312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11日起享受教龄补助;到201312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补助标准按教龄计算,每个教龄每月补助20元。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按月代发。

 

第七章 工作进度

 

第十六条 成立机构。201311月底,成立县专项工作领导组,制定实施意见。201312月份,乡镇成立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动员部署,做好宣传201312。县召开认定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向原民办教师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原民办教师了解相关政策精神和申报要求。

第十八条 个人申报,乡镇初审201413。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第十九条 县级审核,二次公示20144。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 市级核定20145120。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审核上报的发放名单进行核定,并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批准备案201452131。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各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上报的核定名单。

第二十二条 20146月份发放第一批符合条件和到龄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地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认定发放教龄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

 

第八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将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领导、明确专人、明确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明确任务分工。乡镇负责受理登记,初审公示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助代发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工作,确保按时拨付。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六条 做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原民办教师了解政策,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第二十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规范中小学校用人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中小学违规用人举报和督查机制。各地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教师。发现使用的,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校长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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