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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6 17:00 信息来源:舒城县教育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关于《舒城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舒城县教育局人事股股长  张圣林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规范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舒城县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安徽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舒城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过程

县教育局继教办牵头,县教师进修学校参与,根据上级有关教师继续教育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并对市内其他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了调研和借鉴,起草《意见》初稿,经多次讨论和修改,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印发。县教育局公职律师全程参与《意见》起草。

三、工作目标

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提升民办学校办学水平。

四、主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意义

规范开展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活动,是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利需要,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民办学校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明确总体目标和原则

总体目标:完善知识结构,拓宽学术视野;更新教育理念,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教学研究意识,培养教学反思能力;提高教育教学的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原则: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层次多种类型的教师培训,采取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措施,保证培训实效。

(三)明确参训对象和范围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教师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审批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教师或在民办学校任职未达到6个月的教师,不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活动。

(四)明确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公需课目不少于30学时,校本研修不少于24学时。

(五)明确培训方式

公需科目采取网络在线学习。专业科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采用网络学习、校本研修和集中面授等方式进行。

(七)明确组织管理和要求

明确教育主管部门、教师进修学校、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在继续教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五、重点任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公需课目不少于30学时,校本研修不少于24学时。

六、创新举措

(一)县教育局在组织面向教师的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时,安排民办学校教师一定份额,确保民办学校教师在继续教育上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二)民办学校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标准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学员食宿交通、培训专家报酬、场地设备使用等费用。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健全工作机制。民办学校确定专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县教育局组织民办学校具体经办人业务培训。

(二)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意见》宣传力度,把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不断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参与面和培训深度,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

(三)加强督查调度。县教育局适时对各校教师校本研修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统计及公示情况展开督查,每年七月中旬进行校本研修验收和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初认工作。


政策解读机关:舒城县教育局人事股  联系方式:0564-862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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