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承办机构
舒城县教育局
四、受理范围及对象
县域内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五、实施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幼托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核准通知书;
3.学校章程;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6.房屋租赁合同;
7.财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身份证明;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9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
10.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
11.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提供主管部门意见书。
七、办理流程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受理 |
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办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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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员 |
10个工作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决定 |
教育局分管领导 |
5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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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员 |
5个工作日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许可证; |
送达 |
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
5个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
邮寄送达申请人 |
八、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64-866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