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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教育局行政许可目录(详细版—含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发布时间:2025-03-19 17:24 信息来源:舒城县教育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中外合作办学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合作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8.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0.《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11.《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三、(一)扩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中外合作办学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合作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发布通知,一次性告知要准备及报送的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规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与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环节责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发布通知,一次性告知要准备及报送的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规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与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1.受理责任:通知告知认定权限、认定对象范围、认定条件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各高等学校依照规定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各高等学校对本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通过的,省教育厅授权委托的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民办高职院校的测试工作由新华学院组织实施。经校内公示后,各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以公文上报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及认定通过人员基本信息;民办高职院校在报送学校公文的同时,提交初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
    3.决定责任:除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以外的全省所有高等学校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省教育厅委托其自行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独立学院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委托主办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民办高职院校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省高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省教育厅按时集中完成教师资格证书验印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撤销、丧失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认定条件不予认定通过或对不符合认定条件却认定通过的; 
    3.未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擅自简化工作流程、扩大受理范围和弄虚作假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6 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受理环节责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发布通知,一次性告知要准备及报送的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规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与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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