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教育局 | 其他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申诉内容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诉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予以受理的; 3.受理申诉过程中,不进行调查核实,使教师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5.调查核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教师的合法权益的; 6.在申诉调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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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教育局 | 其他权力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县局办公会议研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 5.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