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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0 16:53 信息来源:县科技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分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属重大政务事项,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可以由局办公室填写《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提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可以公开,保密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有关股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指派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外网)政务信息的审核。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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