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23年4月3日,经市政府同意,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科技局联合印发《关于废止<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财政〔2023〕13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不再给予40%的奖补支持。为保持科技创新政策连续性,激励引导县域企业创新发展,加快推进省级创新型县建设,急需修订《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舒政〔2021〕5号),适应新时期科技创新工作需要。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年来,我县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创新投入、创新能力、高层次人才引进上与省内外先进地区相比较,依旧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通过政策修订,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业的优惠奖补力度,增强企业创新创业信心,激发企业创新发展,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和修订过程
以《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舒政〔2021〕5号)为基础,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六政办秘〔2020〕160号)、《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六政办〔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5月10日制定本办法草稿。本稿先后征求了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征求了意见。请县政府有关领导进行了认真审核把关。根据征求和审核的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程序后,确保政策内容合法合规,6月29日提请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9月18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创新主体培育、创新载体建设、高新产业提升、科技助推乡村振兴等,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明确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主要包括9个方面,此次主要修订其中7个方面,重点修订以下4个方面:一是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县委办[2023]14号文件精神,参照其它县区奖励标准,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给予20万元的奖励提高为40万元;二是提升科技孵化服务能力,参照其它县区的管理办法,新增“加强科创孵化平台运营管理,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运营管理团队0.1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经于市科技局对接,“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不再新认定,对19条、20条内容进行了整合;四是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精神,对当年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从3万元降为1.5万元,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6万元奖励降为3万元。对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银行或担保机构的,融资额从二个阶段改为三个阶段:200万(含200万)到500万的,给予2万元贷款利息补助;500万元(含500万)至1000万的企业给予3万元贷款利息补助;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贷款利息补助。
六、创新举措
结合我县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情况,《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创新了部分政策内容:
1、为进一步加强政策资金的引领作用,发挥农业科技平台绩效奖励驱动作用。对备案的各级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每年度分别开展绩效评价,优秀比率15%,获得优秀的奖励5万元/个。
2、为开展好各项指标任务,参考其他县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奖励制度。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对全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科技成果登记等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考虑
为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制定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政策知晓率。
3.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卢月舒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2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