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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4-01-22 10:53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许可事项名称: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
  许可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
  一般事件:3个工作日;突发事件:即报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8条、第9条规定)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负责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活动计划安排:活动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像设备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及解散地)、进行路线示意图及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等;
  4、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还必须由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受理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三、、审查、决定
  1、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2、公安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3、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4、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5、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公安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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