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
许可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
一般事件:3个工作日;突发事件:即报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第9条规定)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负责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活动计划安排:活动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像设备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及解散地)、进行路线示意图及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等;
4、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还必须由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受理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三、、审查、决定
1、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2、公安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3、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4、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5、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公安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