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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黄生全关于《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07 00:00 信息来源: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舒政〔2018〕8号)于2018年5月2日正式印发(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指导全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等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2015年5月8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以下简称《省户改意见》),市政府出台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10号)以下简称《市户改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县政府出台《意见》,正是适应形势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分为五大部分十九项。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一是全面放开县城区、开发区及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二是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政策;三是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四是认真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落户;五是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第三部分是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二是落实居住证制度;三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四是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部分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一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二是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三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第五部分是强化工作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协调配合;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四是强化督导检查。

三、主要特点

(一)合理确定我县户籍迁移政策。按照《省户改意见》、《市户改意见》中“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的要求,《意见》第二部分第四、七项具体内容对我县的户籍迁移做出规定:

一是全面放开县城区、开发区及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城区、开发区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合法稳定住所是租赁房屋的迁移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二是认真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落户。农村集体土地上落户的,必须符合《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年版)》规定的情形。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单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保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意见》在第五部分第十六项具体内容提出成立“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加强协调配合。在《省户改意见》、《市户改意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意见》在第五部分第十七项具体内容上增加了“对已出台的与户籍挂钩的政策进行清理,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的规定。

(五)强化督导检查。为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省户改意见》、《市户改意见》的基础上强调了强化督导检查这一要求,即《意见》第五部分第十九项具体内容“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效能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有关单位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导和监督,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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