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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副主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石康生参加县广播电台政风行风在线节目与听众互动

发布时间:2017-09-10 10:05 信息来源:舒城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2017年9月7日上午,县政府办副主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石康生带领局纪委和局治安户政部门的相关同志参加了县广播电台政风行风在线节目,与听众互动。

石康生局长:舒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又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即户政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综合性窗口。目前,在编民警3人,辅警3人,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公。负责对全县各户籍窗口的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县100万人口的户口静态项目变更、更正审批;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发放;二代居民身份证受理后的审核、签发工作;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审批、制证工作;全县印章公章的审批、缴销、特行受理工作;群众的咨询与相关服务工作等。日均接待群众100余人次,中队全体工作人员在县公安局和政务服务中心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便民、求真、务实的工作要求,热情服务、勇于担当、严谨精细,为全县100万群众做好服务。

   几年来,公安窗口荣获舒城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月月被评为“红旗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被评为“建国建功先进个人”,“政务服务先进个人”, “服务标兵”等。荣誉是肯定,更是激励,我们窗口工作人员将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便民、利民、高效、快捷的服务宗旨继续为全县人民做好户政管理与服务工作。

 今天,主要和大家介绍与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意见。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2015年5月8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2016年市政府出台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10号)。一系列《意见》的出台,正是适应形势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总共五大部分,十七项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共三项具体内容。

第二部分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共三项具体内容。一是全面放开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二是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

第三部分是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共四项具体内容。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二是落实居住证制度;三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四是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部分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共三项具体内容。一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二是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三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第五部分是强化工作保障。共四项具体内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协调配合;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四是强化督导检查。

下面我将重点介绍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户改意见》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坚持规范有序、统筹配套的原则,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3、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户改意见中关于户口的主要内容)

1、全面放开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意见明确:在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合法稳定住所是租赁房屋的迁移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2.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市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3、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意见》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全面做好并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意见规定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办理落户,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发放。意见还对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提出要妥善解决落户问题。

在此,向各位重点介绍《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落户政策。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即可给予落户。

非婚生育说明由当事人向受理申报的公安机关当面出具,包括当事人户口信息、个人声明和承诺事项,同时提交身份证明,并接受公安机关核查。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可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在当事人户中,被抚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根据其意愿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相关规定办理。

8.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属于未成年人的,在县级以上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落户;属于成年人的,在公安机关为民政部门设立的公共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

9.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在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或者监护人所在地社区公示七天,接受社会反馈信息和监督,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原则上必须由无户口人员本人办理,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中儿童、女性无户口人员要排除被拐卖情况,其他无户口人员要采集近照、指纹、DNA,以备今后核查。

从上述九大类无户口人口落户政策可以看出,《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创新人口服务管理,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 “幸福六安”建设。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强化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以上是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九大类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的详细介绍,是对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的一个延伸。

接下来接着介绍户改意见的第三大部分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1、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2、落实居住证制度,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全诗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

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4、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涉及虚假户口的案(事)件,严厉打击户口登记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纠正户口管理“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也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2017年,我们公安局户政窗口将在上级公安机关、县局党委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正确领导下,更加强化业务学习,加强对派出所的业务指导,不断优化服务质量,坚持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的服务宗旨,更好的提升窗口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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