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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

发布时间:2024-02-20 15:40 信息来源:舒城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对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31项,名称为“对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 扰乱单位秩序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持械等方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三)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不听劝阻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

(四)占据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场所,经劝阻拒不离开的;

(五)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六)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七)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下跪、绝食、堵塞大门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八)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持械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拒不离开的,或者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碍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

(三)以跳楼、跳河、自焚、自杀、自残等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下跪、绝食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六)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二)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致使公共交通工具减速或者停行的;

(三)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破坏选举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 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 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

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使用贿赂方法干扰他人选举;

(五)伪造选举文件、选票及选民证的;

(六)在现场煽动、散布谣言,造成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的。

(七)违反选举程序或选举纪律要求,妨碍工作人员管理,造成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的;

(八)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九)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32项,名称为“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五)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三)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对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33项,包括3个子项目(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项目名称为“对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34项,包括4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三)持械寻衅滋事的;

(四)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五)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六)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七)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十)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一)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两次的;

(十二)对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或者60周岁以上人寻衅滋事的;

(十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35项,包括4个子项目,名称为“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一)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的有害干扰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36项,项目名称为“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的有害干扰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三)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四)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37项,包括4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二)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38项,包括6个子项目,名称为“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39项,名称为“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对非法制造、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40项,项目名称为“对非法制造、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41项,包括4个子项目,名称为“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非法进行影响国()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境管理的设施的。” 

 对影响航空器驾驶安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42项,包括3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影响航空器驾驶安全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破坏铁路安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43项,包括5个子项目,名称为“对破坏铁路安全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二)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44项,项目名称为“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侵犯电力等公共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45项,包括5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违反规定侵犯电力等公共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因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等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正在使用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三)盗窃、损毁多个设施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46项,包括4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47项,项目名称为“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对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48项,包括5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

(二)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强迫劳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二)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属于“情节较轻”。 

四、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非法搜查身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非法乞讨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49项,包括2个子项目,名称为“对非法乞讨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裁量标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对以威胁、诽谤等方式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0项,包括7个子项目,名称为“对以威胁、诽谤等方式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威胁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三)针对多人实施的;

(四)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第(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两次以上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四)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下跪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使用恶劣手段、方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因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二年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七)针对多人实施的;

(八)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期间又对他人进行了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针对多人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向多人发送的;

(三)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侵犯隐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或其他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 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三) 在公众场所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 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六)曾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1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初次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猥亵的处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2项,包括2个子项目,名称为“对猥亵的处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猥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二)猥亵多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四)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对虐待、遗弃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3项,包括2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虐待、遗弃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4项,名称为“对强迫交易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一)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5项,名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6项,名称为“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7项,名称为“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盗窃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等特定款物的;

(三)盗窃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四)使用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的;

(五)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的;

(六)盗窃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家禽家畜、农用生产资料的;

(七)结伙、流窜盗窃的;

(八)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九)二年内盗窃两次的;

(十)一年内因盗窃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诈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特定财物的;

(三)诈骗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者诈骗就医购药人员财物的;

(四)入室或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诈骗的;

(五)以招工、招生、慈善活动、赈灾募捐等名义或者以迷信活动实施诈骗的;

(六)利用电话、手机、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对象或人员进行诈骗的;

(七)多次进行诈骗或者一次诈骗多人的;

(八)一年内因诈骗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哄抢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二)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抢夺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四)抢夺多人财物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三)敲诈勒索多人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损毁公私财物两次或者损毁多人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物资的;

(四)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财物的;

(六)损毁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对阻碍执行职务等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8项,包括4个子项目,名称为“对阻碍执行职务等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以围堵、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听劝阻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四)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五)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

(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9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招摇撞骗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二)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相关证件、印章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60项,包括6个子项目,名称为“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相关证件、印章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三)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61项,名称为“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擅自经营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62项,包括3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擅自经营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及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生活困难,没有固定收入,违规开设旅馆,至查获时未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三)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63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64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二)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65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66项,包括5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67项,包括6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的;

(二)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二)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四)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违反有关司法程序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68项,包括6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违反有关司法程序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裁量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69项,名称为“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为偷越国()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境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70项,包括2个子项目,名称为“对为偷越国()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境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为偷越国()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文物保护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71项,包括5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文物保护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72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偷开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特种车辆、军车的;

(二)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的;

(四)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三)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

(五)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故意破坏他人坟墓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73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故意破坏他人坟墓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破坏、污损坟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

(二)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坟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三)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毁坏程度较重的;

(二)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违法停放尸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的;

(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74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75项,名称为“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二)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信息及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76项,项目名称为“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信息及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77项,包括5个子项目,名称为“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78项,包括2个子项目,名称为“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获利数额不满5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1000元以上的;

(五)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七)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八)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其他私彩的;

(九)组织、协助、招引他人赴境外赌博的;

(十)开设赌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一)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协助行为的;

(十二)为赌场接送多名参赌人员或者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赌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元至1000元,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的,以赌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赌资数额累计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在赌场参与赌博的或者参与十人以上规模场次赌博的;

(三)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四)以“牌九”“押宝”“同花顺”“炸鸡”等方式进行赌博的;

(五)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没有证据证明“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款物,不得认定为赌资。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79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三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十平方米、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一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非法种植罂粟二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的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三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十平米的、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一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二百平米的,尚未出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不满三百株;

(二)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三)非法种植罂粟二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一百平方米、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三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

(二)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三)非法种植罂粟一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二百平方米、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一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植物种子不满五千克、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五克以上不满三十克、罂粟幼苗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五千克以上不满三十千克、大麻幼苗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三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罂粟幼苗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大麻幼苗三万株以上不满五万株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标准: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五千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千克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二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

(二)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

对非法持有毒品,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80项,包括4个子项目,名称为“对非法持有毒品,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标准: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数量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少量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一百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毒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裁量标准:初次向一人(次)提供少量毒品的,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向二人(次)提供毒品;

(二)提供毒品数量较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向三人(次)及以上提供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数量大的;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

(四)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吸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裁量标准:吸食毒品初次被查获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后,又吸食毒品的;

(二)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或者多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四)六个月内曾因吸毒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不满非法持有毒品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

(二)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

(三)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两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已达到非法持有毒品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次以上的;

(二)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已达到非法持有毒品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81项,项目名称为“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裁量标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五至六个月: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两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六人以上的。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82项,名称为“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83项,包括3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84项,名称为“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准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85项,包括了3个子项目,名称为“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准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86项,包括2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危害铁路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87项,包括5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危害铁路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裁量标准: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处罚

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裁量标准: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破坏铁路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裁量标准: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未按规定营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88项,包括6个子项目,名称为“对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未按规定营业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裁量标准: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组织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服务对象及相关物品信息的:

(四)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规定四项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的;(二)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自行留样、仿制公章的;(三)开锁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对违法印制、出售门票或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门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89项,项目名称为“对违法印制、出售门票或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门票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印刷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0项,包括2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违反印刷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裁量标准:印刷非法印刷品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1项,包括6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函[1996]69号)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从业备案、废旧金属保存、赃物报告等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2项,包括2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从业备案、废旧金属保存、赃物报告等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裁量标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旧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3项,名称为“对旧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199839日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发布)第三十二条:“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裁量标准: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4项,包括7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印铸刻字业营业者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第四条:“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第17号令)第十七条:“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 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裁量标准: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进行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5项,包括3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进行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20061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1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涉枪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6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涉枪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裁量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对违反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7项,包括9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初次违反的,并处5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两次违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5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三次违反的。

二、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示或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三、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四、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五、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处罚

六、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七、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八、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并处5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两次违反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5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

(二)三年内三次违反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一)初次违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内四次以上违反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个月。

九、违反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裁量标准: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8项,包括20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处罚

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报的处罚

三、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不报备的处罚

四、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及购买品种、数量、用途信息,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处罚

五、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报备的处罚

六、转让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201112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许可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条:“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裁量基准: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裁量基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四、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2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裁量基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五、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2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七、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填写错误,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处罚

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裁量基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有关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9项,包括4个子项目,名称为“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有关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  20101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裁量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00项,包括2个子项目,名称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12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12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事业单位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存在隐患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01项,包括11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企事业单位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存在隐患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 200412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2007616日发布,200710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裁量标准:1.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02项,包括6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证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证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户口登记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03项,包括4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户口登记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裁量基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1项,包括7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三)冒用他人居住证的。

第二十二条  伪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伪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三)冒用他人居住证的。

伪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伪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05项,包括2个子项目,名称为“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遗弃婴儿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06项,名称为“对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处罚;(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处罚;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07项,包括4个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08项,名称为“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裁量标准: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09项,包括7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违反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部位所在单位未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经省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机关;(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及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武器、弹药库(柜);(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六)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信息中心、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专柜);(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八)机场、火车站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公共场所;(九)涉外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裁量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可酌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技防设施的建设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法律依据:《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六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裁量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可酌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处罚

法律依据:《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裁量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可酌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建设单位未将其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法律依据:《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裁量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可酌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技防设施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法律依据:《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八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制定的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裁量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可酌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从事技防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就上岗的处罚

法律依据:《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九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应保守技防设施秘密。

裁量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可酌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擅自生产、销售应经批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二条 对技防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制度;对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裁量标准:《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销售应经批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逃匿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110项,名称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逃匿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裁量基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违反军事设施安全保护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111项,包括7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违反军事设施安全保护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处罚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处罚

三、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处罚

四、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主席令第10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四)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裁量基准: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改正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主席令第10号)第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六、在军事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98号)第十六条 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裁量基准: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七、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主席令第10号)第四十五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2项,包括了9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12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1230日公安部发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裁量标准: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多项违法行为的;

(二)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不按规定履行备案职责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3项,名称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不按规定履行备案职责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裁量基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4项,包括了5个子项目,名称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裁量基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5项,包括了8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12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1230日公安部发布)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裁量基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6项,名称为“对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2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并施行)第十一条:“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2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并施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7项,名称为“对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2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并施行)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2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并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超出使用范围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8项,包括了2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超出使用范围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1213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9项,包括了7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裁量基准:(1)初次违反该条规定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给以警告处罚;

2)经公安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给以停机整顿。

 对自行建立或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以外的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20项,名称为“对自行建立或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以外的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在经营、非经营活动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21项,包括了8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在经营、非经营活动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裁量基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对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22项,名称为“对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裁量标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单位对病毒样本不及时提交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23项,名称为“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单位对病毒样本不及时提交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裁量标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对病毒样本未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24项,名称为“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对病毒样本未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裁量标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对计算机设备或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未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记录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25项,名称为“对计算机设备或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未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记录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裁量标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办法的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26项,包括了5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办法的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3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0426日发布施行):“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标准:(1)初次违反该条规定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给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违反以上规定经公安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以及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27项,包括了5个子项目,名称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8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1115日施行)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裁量标准:(1)初次违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以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消防有关规定、未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28项,包括了5个子项目,名称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消防有关规定、未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8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1115日施行)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裁量标准:(1)初次违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该规定或者违反该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建议予以警告以上处罚;

3)因违反该条所涉同一事项被处两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罚的;导致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案()件或影响重大案件侦破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29项,名称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8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1115日施行)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裁量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30项,包括个207子项目,名称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六)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八)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

  (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

  (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

  (十)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

  (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

(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

(七)逆向行驶的;

  (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

(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

(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在隧道内超车的;

  (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八)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九)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二千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四千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4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4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5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四、《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百六十三、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标准:行为人将中型以上车辆、公路客运车辆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31项,包括个55子项目,名称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八)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标准: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应当扣留其非机动车。

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32项,包括个20子项目,名称为“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

(四)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对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33项,包括个15子项目,名称为“对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34项,包括个5子项目,项目名称为“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八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拘留: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一)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五日拘留;

(二)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八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十日拘留。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35项,包括个15子项目,名称为“对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36项,项目名称为“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五)项 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37项,名称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的八倍罚款。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标志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38项,包括个3子项目,名称为“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标志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四千元罚款。

三、《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拘留: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拘留;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日拘留;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

第一百六十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以下情形适用拘留: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其他非营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拘留;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十日拘留。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39项,名称为“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3者责任保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40项,名称为“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3者责任保险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交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对机动车超速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41项,包括个51子项目,名称为“机动车超速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一条: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标准:以下情形并处吊销驾驶证:

(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

(二)两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42项,包括个30子项目,名称为“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二千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第八十二条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百六十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以下情形并处拘留: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并处三日拘留;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并处五日拘留;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的,并处十日拘留;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上道路行驶的,并处十五日拘留。

上述行为当事人同时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超员、超速、饮酒后驾驶等,应当拘留。

一百六十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以下情形并处拘留:

1)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未致人伤害的,并处五日拘留。

2)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轻微伤的,并处十日拘留。

3)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轻伤,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十五日拘留。

一百六十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事客运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43项,包括个8子项目,名称为“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事客运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44项,名称为“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或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45项,包括个2子项目,名称为“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或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轻伤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十五日拘留。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46,包括个4子项目,名称为“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47项,包括个3子项目,名称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或情节严重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48项,包括个2子项目,名称为“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或情节严重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49项,名称为“(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50项,包括个9子项目,名称为“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89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

第七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临时通行标志或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51项,包括个2子项目,名称为“对无临时通行标志或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

二、《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07320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5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第十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后,第十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52项,包括个2子项目,名称为“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第(六)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行为人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安装防护装置、行驶记录仪及驾驶员疲劳驾驶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53项,包括个3子项目,名称为“对载货汽车、挂车未安装防护装置、行驶记录仪及驾驶员疲劳驾驶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

(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

(七)逆向行驶的;

(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

(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

(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54项,名称为“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在隧道内超车的;

(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八)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九)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货车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转移、转入登记的处罚、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

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裁量基准

 此细则为合并监管细则,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55156项。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55项,包括个6子项目,名称为“对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货车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转移、转入登记的处罚”。第156项,包括个2子项目,名称为“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

(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

(七)逆向行驶的;

(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

(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

(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9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57项,名称为“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9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4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4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5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58项,包括个26子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3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617号令公布)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59项,包括2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容留吸毒的处罚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初次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容留二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且提供毒品的;

(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较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介绍一人次购买少量仅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介绍二人(次)购买毒品的;

(二)介绍买卖毒品数量较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介绍三人次以上购买毒品的;

(二)介绍未成年人购买毒品的;

(三)介绍买卖毒品数量大的。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60项,项目名称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致使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致使较大数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致使大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规定,多次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三)因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61项,包括4个项目,名称为“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一)多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

(二)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不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二、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申请:

多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三、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一)多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二)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一)多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62项,包括7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已造成一定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仍不合格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一)多次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购买单位初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购买单位两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购买单位多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五、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初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两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多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初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两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多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七、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他人尚未使用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且他人已经使用的。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对违法违规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63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违法违规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大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较大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三、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少量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较大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大量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64项,项目名称为“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有下列情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警告后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65项,包括2个项目,名称为“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少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有下列情形,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有下列情形,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大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少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有下列情形,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有下列情形,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大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本禁毒章节“标准”中的“少量”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5以下;“数量较大”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5以上1/2以下;“数量大”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2以上;“多次”为三次以上;“以上”均包含本数。

 对保安从业单位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66项,包括14个子项目,名称为“对保安从业单位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裁量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四条第二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裁量标准: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裁量标准: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未核查,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未报告,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裁量标准: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客户单位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保安服务公司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十一、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保安服务公司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十四、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数额巨大的;

(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对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67项,包括8个子项目,名称为“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裁量标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裁量标准: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对保安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裁量标准: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裁量标准:参与追索债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裁量标准: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六、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裁量标准: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七、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标准:侵犯个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对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标准:泄露保密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对保安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68项,包括16个子项目,名称为“保安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未按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对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对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对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对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69项,包括4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两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70项,名称为“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非法出境、入境未得逞的。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非法出境、入境已得逞的。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两次协助非法出境、入境或者协助二人以上非法出境、入境的;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71项,名称为“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未得逞的。处二千元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已得逞的。处五千元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两次以上骗取或者骗取二件以上。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72项,名称为“对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1/份)或未得逞(2本份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四本/份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73项,名称为“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立即遣返的,自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1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二)情节一般: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滞留1年以内的,自被遣返之日起1年至2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三)情节严重: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滞留超过1年的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自被遣返之日起2年至3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对外国人不服从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管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74项,包括6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外国人不服从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管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裁量标准:(一)情形较轻的,处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

(二)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裁量标准:(一)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两次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裁量标准:(一)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裁量标准:(一)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裁量标准:(一)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办理银行开户、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或者从事出境入境以外的其他活动,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两次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六、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裁量标准:

(一)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两次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裁量标准:

(一)情节一般:一人一次的。处警告。

(二)情节严重:二人次以上,每增加一人次,增加罚款一千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被处罚六个月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罚款五千元。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75项,名称为“对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擅自进入限制区域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后,仍在该区域滞留的;

(二)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三)因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裁量标准:

(一)情节一般: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

(二)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拒不执行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2、阻碍、抗拒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76项,名称为“对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非法居留裁量标准:

(一)情节一般: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情节严重: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罚款;非法居留超过二十日的,以处五日拘留为起点,每超过二日增加拘留一日,最高不超过十五日拘留。因非法居留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非法居留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罚款,总额不超过一万元;非法居留超过二十日的,以处五日拘留为起点,每超过一日增加拘留一日,最高不超过十五日拘留。

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裁量标准:

(一)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77项,包括4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首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1人且在15日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1人且在15日以上30日以下或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2次(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或者三次以上的;

2、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3、容留、藏匿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5、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情节轻微:采取通风报信,提供费用、交通通讯工具等方式,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未得逞的,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采取通风报信,提供费用、交通通讯工具等方式,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已得逞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或者三次以上的;

2、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4、因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一)情节轻微: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未得逞的,处二千元罚款;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二)情节一般: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已得逞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或者两次以上的;

2、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四、单位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分别按照一、二、三子项目的裁量标准执行。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78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6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一)情节一般:外国人非法就业的,以日计算,以处五千元罚款为起点,非法就业每增加1日增加二百元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二)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就业三个月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非法就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79项,名称为“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裁量标准: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80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标准:(一)情节一般: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等严重后果的;

2、侮辱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的;

3、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强行冲闯口岸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冲击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执勤场所的;

5、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外国船员及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裁量标准:(一)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给予警告;

(二)登陆时间未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登陆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足四十八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四)因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或者登陆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裁量标准:(一)未持或者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冒用他人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多次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因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对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81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裁量标准:(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行出境入境,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擅自出境入境,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擅自出境入境,因擅自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主动报告、不配合调查处理,因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裁量标准:(一)未按规定的时限、形式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一人以上的,处每申报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一人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三)申报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不准确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申报信息不准确的货物或者物品为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违禁物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申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干扰执法办案或者扰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秩序等严重后果或者因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裁量标准:(一)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擅自上下具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人员,装卸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因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82项,名称为“对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罚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裁量标准:(一)未办理搭靠手续或者持用过期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冒用其他船舶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多次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因擅自搭靠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搭靠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裁量标准:(一)主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主动报告、不配合调查处理,因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交通运输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裁量标准:(一)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因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测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83项,名称为“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6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84项,名称为“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6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85项,名称为“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6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86项,名称为“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6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87项,名称为“对保险诈骗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6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88项,包括3个子项目,名称为“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3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89项,包括4个子项目,名称为“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10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二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裁量基准】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90项,名称为“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423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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