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公安局2022年1月21日-1月27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2-01-28 10:16 信息来源:舒城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王**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63号 扰乱单位秩序 2022年1月22日8时许,在舒城县杭埠镇某公司厂区北门口,王某等人为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出面处理张某死亡一事,王某等人到达厂区北门口,采取封堵北门口闸机通道及电动伸缩门的方式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时间一小时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二百元 2022/1/22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王**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64号 扰乱单位秩序 2022年1月22日8时许,在舒城县杭埠镇某公司厂区北门口,王某等人为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出面处理张某死亡一事,王某等人到达厂区北门口,采取封堵北门口闸机通道及电动伸缩门的方式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时间一小时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伍日 2022/1/22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王**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65号 扰乱单位秩序 2022年1月22日8时许,在舒城县杭埠镇某公司厂区北门口,王某等人为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出面处理张某死亡一事,王某等人到达厂区北门口,采取封堵北门口闸机通道及电动伸缩门的方式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时间一小时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伍日 2022/1/22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杨**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66号 扰乱单位秩序 2022年1月22日8时许,在舒城县杭埠镇某公司厂区北门口,王某等人为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出面处理张某死亡一事,王某等人到达厂区北门口,采取封堵北门口闸机通道及电动伸缩门的方式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时间一小时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二百元 2022/1/22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秦**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2〕67号 违规燃放烟花炮竹 2022年1月22日21时许,为庆祝娄某生日,秦某从舒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一商贩处购买烟花若干在舒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附近与娄某共同燃放,二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以及区域属于我县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时间以及区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罚款 罚款五百元 2022/1/22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娄**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2〕68号 违规燃放烟花炮竹 2022年1月22日21时许,为庆祝娄某生日,秦某从舒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一商贩处购买烟花若干在舒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附近与娄某共同燃放,二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以及区域属于我县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时间以及区域。制燃放的时间以及区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罚款 罚款五百元 2022/1/22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许**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经开)行罚决字〔2022〕69号 违规燃放烟花炮竹 2022年1月5日21时许,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酒店门口附近,许某燃放烟花一个,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及区域违规燃放烟花。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罚款 罚款五百元 2022/1/23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邓**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2〕77号 殴打他人 2022年1月14日9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一处非机动车道上,邓某自以为包某找自己说话,用胳膊撞包某一下,包某踢邓某左腿膝盖下部一脚,后包某逃开,邓某追逐包某三、四米并用右手打了包某头顶后部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五百元 2022/1/25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李**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经开)行罚决字〔2022〕78号 盗窃 2021年1月14日15时许,李某骑电瓶车前往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在车库内盗窃电瓶车电瓶一个,价值约人民币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二十条(四)项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十日 2022/1/25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李**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2〕79号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1月14日22时10分左右,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一路口向西300米处查处酒驾行动时,对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第一款 行政拘留;罚款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2022/1/25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邱**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80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邱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徐**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81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徐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王**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82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王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徐**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83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徐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徐**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84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徐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徐**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85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徐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王**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86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王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朱**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87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朱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王**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88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王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朱**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89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朱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龚**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90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龚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饶**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91号 赌博 2022年1月22日下午13时至15时期间,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友谊村周某家中,饶某与他人利用周某提供的场地及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罚款 罚款三百元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唐** 自然人 身份证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92号 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02日18时12分,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沿舒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舒五路与中鑫大道交口西100米处,与同向步行至此处的行人江某发生碰撞,致江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逃离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二款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2/1/27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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