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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04 10:31 信息来源:舒城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关于《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舒城县城区自20171010日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有关乡镇(开发区)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城区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但是,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5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因此,在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发展所需,更是群众所盼、大势所趋,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建设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

5.《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制定过程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王万喜任组长,并分别于202269日、729日先后两次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烟花爆竹禁放推进工作。

2.成立工作专班。经县政府同意,2022513日由县公安局牵头,抽调县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在县禁放办集中办公,统筹推进禁放具体工作。

3.广泛开展调研。县禁放办一是赴霍山、岳西、肥西等地学习考察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学习对方先进经验和工作举措。二是组织人员深入城关镇、开发区、桃溪镇、干汊河镇、柏林乡,实地调研勘测禁放区域范围。三是全面收集全省、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以及我县拟禁放区的基本情况,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4.多方征求意见。一是县政府先后召开一次限放领导小组会议、两次禁放领导小组会议,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建议。二是县禁放办主动对接应急管理局、城关镇、柏林乡、桃溪镇、干汊河镇,上门联系沟通,征求意见建议。三是县禁放办202281日通过政府OA办公平台向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四是县禁放办202278日主动向县人大、县政协、提案代表汇报禁放工作开展情况,并就《规定》内容征求意见建议。五是202281日至202291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5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4条。

5.开展论证评估。2022916日,县公安局组织开展了禁放规定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经充分论证评估后,一致认为《规定》结合了舒城实际情况,其制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实施风险低,同意通过评审,同时建议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6.提请司法审核。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我局将《规定》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县司法局于929日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意见认为《规定》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制定程序合法,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7.正式研究通过。《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11日向社会发布。

四、主要目标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五、主要内容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送审稿)》共有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禁放区域。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为外环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并向外延伸至沿线相关行政村,在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

2.禁放地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全县11类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3.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工作。

4.禁售要求。在禁放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原经核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有序退出经营。

5.明确职责。县人民政府、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禁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责任,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在禁放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6.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首位举报人予以三百元的物质奖励。

7.法律责任。违反管理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与相应处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8.实施时间。规定自202311起施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舒政〔201945号)同时废止。

六、保障措施

1.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管理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违法使用烟花爆竹替代物品。《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内使用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创新举措

一是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宣传发动,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范围;二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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