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千)行罚决字〔2022〕1909号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2022年3月份左右,葛某将罂粟种子播种在住处外的瓷器中,拟用于其丈夫丁某身体止痒药用。同年4月20日,被我局民警巡查时发现,现场共清点罂粟11株。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2017年4月24日,葛某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被舒城县公安局千人桥派出所行政罚款贰百元。2022年10月20日,舒城县公安局向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葛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2022年11月8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葛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葛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一百元 |
2022/11/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熊**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1910号 |
公然侮辱他人 |
2022年11月6日10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五联村唐某家门前,熊某公然辱骂唐某及李某。熊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公然侮辱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二百元 |
2022/11/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陈**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棠)行罚决字〔2022〕1911号 |
盗窃 |
2021年2月8日,违法嫌疑人陈某将被侵害人任某放在棠树乡桂花村境内工地上的挖机挖斗和连接器盗走。此案由被侵害人任某于2021年2月24日报案至我所,我所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侦查,2021年3月12日,陈某将挖掘机挖斗和连接器归还受害人任某,并赔偿受害人任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受害人任某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2/11/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万)行罚决字〔2022〕1912号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2022年10月18日4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境内付某经营的宾馆内,有两名旅客入住,付某未按规定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款 |
罚款 |
罚款四百元 |
2022/11/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董**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2〕1913号 |
故意伤害 |
2022年8月7日下午,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小区工地内,董某因不满刘某提出对墙体粉刷一事,与刘某发生口角,后董某用瓦刀击打刘某嘴部,导致刘某上嘴唇及部分牙齿受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
2022/11/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孙**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南)行罚决字〔2022〕1914号 |
寻衅滋事 |
2022年10月3日21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北大门对面河堤上,刘某以违法嫌疑人孙某酒后无故对其实施搂抱为由与孙某发生争执,后刘某父亲上前劝阻,与孙某发生冲突,在双方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孙某将刘某眉弓处打伤,期间刘某持板凳将孙某头部砸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
2022/11/16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1915号 |
盗窃 |
2022年11月6日10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境内某超市内,王某趁超市老板不在的情况下,采用拉开收银台抽屉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8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2/11/16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百)行罚决字〔2022〕1916号 |
故意伤害 |
2022年1月14日17时许,在舒城县百神庙镇中心村境内,姚某与他人姚某因某河道清理补偿费用发放问题并发生打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一款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2022/11/1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朱**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南)行罚决字〔2022〕1917号 |
侵犯他人隐私 |
2022年11月15日晚19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中学附近出租房内,违法行为人朱某为寻求刺激,趁租户徐某在洗澡间洗澡时,使用其本人手机对徐某洗澡的过程进行偷拍并保存在其本人手机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6)项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2/11/1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陈**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百)行罚决字〔2022〕1918号 |
侮辱 |
2022年11月3日23时许,在舒城县百神庙镇中心村,陈某认为束某在其建新房的时候与其发生争吵的行为破坏了自家风水,于是陈某对束某进行了辱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二百元 |
2022/11/1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欧**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2〕1922号 |
卖淫 |
2022年9月5日,舒城县公安局在核查公安部下发涉黄线索时,发现程某等人涉嫌介绍卖淫犯罪。经查:自2020年9月至案发,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在多个酒店散发引诱招嫖内容及号码的小卡片的方式招揽嫖客,在与嫖客谈好价格和确认酒店房间号后,并安排欧某前往嫖客住宿酒店的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次价格300元至600元不等。其中,程某与欧某按照5:5的比例分配嫖资。欧某收到嫖客嫖资后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违法所得转给程某。通过核查,自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程某介绍欧某卖淫19次,欧某非法获利48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 |
2022/11/1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2〕1923号 |
辱骂他人 |
2022年11月10日12时21分,程某因工作上的琐事在微信群中通过发送小视频、语音的方式辱骂时某;时某报警后民警对双方组织调解,调解完毕后程某于18时55分再次在微信群中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辱骂时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十九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500元 |
2022/11/1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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