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南)行罚决字〔2022〕2021号 |
赌博 |
2022年12月上旬期间,王某在舒城县城关镇邓岗村其家中,使用其本人手机在网上下载一款软件,后在该平台的一个游戏项目中以押“车型”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流水达两万余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 |
2022/12/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2022号 |
嫖娼 |
2022年9月18日13时许,在杭埠镇某采耳馆包厢内,潘某与店内技师张某以6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五百元整 |
2022/12/2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阙)行罚决字〔2022〕2023号 |
赌博 |
2022年11月28日下午,在舒城县阙店乡某门店内,潘某与他人使用扑克牌以“打掼蛋”形式赌博,现场查获赌资一千四百元,赌博场所和工具由许某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2022/12/2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汤**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2〕2024号 |
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2年10月24日20时35分左右,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民警在城区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异常,在检查该车驾驶人汤某时发现该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对汤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其身体内乙醇含量为54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被民警当场查获,当事人汤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民警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汤某曾于2018年5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24日汤某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伍日 |
2022/12/2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许**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千)行罚决字〔2022〕2025号 |
诈骗 |
2022年10月28日,许某在黄某经营的商店内,购买商品进行付款时,许某以手机没电为由未支付货款700余元,后许某以办事为由,将手机留至商店内并离开。截止日前,许某仍不支付货款,且本人无固定收入及正当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2/12/3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陶**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舒)行罚决字〔2022〕2026号 |
赌博 |
2022年12月2日21时许,在舒城县舒茶镇境内宋某家饭店地下室内,陶某与他人利用扑克牌以“比机”方式赌博,后被民警当成抓获,经现场清点桌面赌资共计壹仟肆佰捌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五百元整 |
2022/12/3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MUTABAZI** |
自然人 |
护照号 |
****** |
舒公(庐)行罚决字〔2022〕2027号 |
非法就业 |
2022年8月6日,MUTABAZI某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情况下,非法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篮球馆里搞宣传,并拍摄相关视频和照片,获取报酬350元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五千元整 |
2022/12/3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2〕2028号 |
打架 |
2022年11月4日19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排档包厢内,杨某因叶某说话时带脏话,随即使用餐具砸到叶某,导致叶某额头上方受伤流血,后刘某到场后用右手打了杨某左脸一巴掌。以上事实由违法行为人刘某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二百元整 |
2022/12/3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2029号 |
盗窃 |
2020年9月23日18时许,李某以讨要恋爱花费为由,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某足浴店后门口处,将被侵害人张某停放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以700元价格售卖给杭埠镇街道李某经营的电瓶车店铺内,该车后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80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2/12/3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陈**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2030号 |
盗窃 |
2020年9月23日18时许,陈某以讨要恋爱花费为由,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某足浴店后门口处,将被侵害人张某停放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以700元价格售卖给杭埠镇街道李某经营的电瓶车店铺内,该车后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80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2/12/3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杨**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2〕2031号 |
盗窃 |
2020年9月23日18时许,杨某以讨要恋爱花费为由,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某足浴店后门口处,将被侵害人张某停放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以700元价格售卖给杭埠镇街道李某经营的电瓶车店铺内,该车后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80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2/12/3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陶**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2〕2032号 |
打架 |
2022年11月4日19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排档包厢内,陶某因叶某说话时带脏话,随即使用餐具砸到叶某,导致叶某额头上方受伤流血,后刘某到场后用右手打了杨某左脸一巴掌。以上事实由违法行为人刘某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并罚款 |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 |
2022/12/3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汪**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南)行罚决字〔2023〕1号 |
殴打他人 |
2022年10月29日7时许,因李某不让汪某丈夫赵某将电瓶车停放在李某旁过道上,汪某与李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造成李某左手第四指骨折,头面部外伤,右侧面颊部软组织挫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梁**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柏)行罚决字〔2023〕2号 |
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2023年1月3日上午9时,在舒城县柏林乡境内宋某家,违法行为人梁某因宋某女儿出嫁,在宋某家门前空地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二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属于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五百元整 |
2023/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郑**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柏)行罚决字〔2023〕3号 |
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2023年1月3日上午9时,在舒城县柏林乡境内宋某家,违法行为人郑某因宋某女儿出嫁,在宋某家门前空地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二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属于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五百元 |
2023/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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