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144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2年12月13日20时18分左右,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民警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巡逻执勤时,发现驾驶人王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其身体内乙醇含量为26mg/100ml,当事人王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为饮酒驾车之规定,王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2/1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145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18年6月10日21时01分左右,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安徽省舒城县安徽省舒城县境内巡逻执勤时,在检查驾驶人李某时发现,该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李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8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当事人李某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后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显示李某2015年7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邙山交巡大队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罚款二千元整并行政拘留五日 |
2023/2/1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晓)行罚决字〔2023〕146号 |
赌博 |
2023年2月8日20时许,在舒城县晓天镇和岗村汪某家中,王某与他人用麻将以“八张倒”的方式进行赌博,桌面累计赌资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2023/2/11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晓)行罚决字〔2023〕147号 |
赌博 |
2023年2月8日20时许,在舒城县晓天镇和岗村汪某家中,张某与他人用麻将以“八张倒”的方式进行赌博,桌面累计赌资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2023/2/11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黄**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晓)行罚决字〔2023〕148号 |
赌博 |
2023年2月8日20时许,在舒城县晓天镇和岗村汪某家中,黄某与他人用麻将以“八张倒”的方式进行赌博,桌面累计赌资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2023/2/11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晓)行罚决字〔2023〕149号 |
赌博 |
2023年2月8日20时许,在舒城县晓天镇和岗村汪某家中,江某与他人用麻将以“八张倒”的方式进行赌博,桌面累计赌资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2023/2/11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周**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柏)行罚决字〔2023〕150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1日19时至20时许,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某茶楼内,周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放冲”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3770元,其中周某赌资1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2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柏)行罚决字〔2023〕151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1日19时至20时许,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某茶楼内,张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放冲”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377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2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廖**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柏)行罚决字〔2023〕152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1日19时至20时许,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某茶楼内,廖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放冲”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3770元,其中廖某赌资9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2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吴**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3号 |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
2022年9月9日下午15时左右,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吴某经营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西路某超市内,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吴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48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2/12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4号 |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
2023年1月10日上午,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舒路某批发店内,舒城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李某经营的批发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了37件烟花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2/12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胡**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155号 |
阻碍执行职务 |
2023年2月11日14时30分许,在舒城县万佛湖镇美食一条街附近,舒城县公安局旅游度假区派出所民警和辅警及工作人员,在处理胡某与韦某纠纷警情时,胡某酒后拒不配合公安民警执法。民警在传唤胡某时,胡某将民警、辅警和工作人员的手部抓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七日 |
2023/2/12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陈**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56号 |
赌博 |
2023年2月9日晚,陈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酒店房间内使用宾馆内的麻将牌作为赌具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赌资6400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
2023/2/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57号 |
赌博 |
2023年2月9日晚,张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酒店房间内使用宾馆内的麻将牌作为赌具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赌资6400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
2023/2/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朱**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58号 |
赌博 |
2023年2月9日晚,朱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酒店房间内使用宾馆内的麻将牌作为赌具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赌资6400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
2023/2/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段**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59号 |
赌博 |
2023年2月9日晚,段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酒店房间内使用宾馆内的麻将牌作为赌具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赌资6400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
2023/2/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160号 |
辱骂 |
2022年12月16日18时许舒城县公安局千人桥派出所民警前往舒城县千人桥镇三汊河村处置警情,警情处置后民警通知报警人王某前往千人桥派出所制作报案笔录,在警车上王某醉酒后肆意辱骂出警民警,民警将王某控制后依法传唤至千人桥派出所,在千人桥派出所内王某仍多次辱骂民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七日 |
2023/2/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谷**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舒)行罚决字〔2023〕161号 |
殴打他人 |
2023年1月19日12时许,在舒城县舒茶镇舒茶街道朱某经营的商店门口,谷某与他人利用扑克牌以“跑的快”的形式并以一元一张牌输赢进行打牌,输赢较小。在打牌期间,谷某和朱某因为打牌发生口角,在朱某先动手殴打谷某后,谷某持椅子和朱某互殴,致朱某手指和手臂轻微受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2/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朱**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舒)行罚决字〔2023〕162号 |
殴打他人 |
2023年1月19日12时许,在舒城县舒茶镇舒茶街道朱某经营的商店门口,朱某与他人利用扑克牌以“跑的快”的形式并以一元一张牌输赢进行打牌,输赢较小。在打牌期间,朱某和谷某因为打牌发生口角,朱某持茶杯和椅子对谷某实施殴打,致谷某头部和面部受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 |
2023/2/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吴**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桃)行罚决字〔2023〕163号 |
实施变造机动车号牌 |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吴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行驶,且行驶过程中变造机动车号牌,于2023年02月03日10时许在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境内被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六千元整的处罚 |
2023/2/14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五)行罚决字〔2023〕164号 |
殴打他人 |
2023年1月31日13时许,在舒城县五显镇上河村李某经营的小店门口,李某与对方因修建牌坊问题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发生拉扯,在被在场人拉开之后,李某用茶杯砸向对方未砸中后,将对方推倒在地,并与其相互揪扯,揪扯过程中,李将膝盖跪压在对方对方右侧胸部,导致对方右侧肋骨骨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 |
2023/2/14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千)行罚决字〔2023〕165号 |
故意伤害 |
2023年1月25日在舒城县千人桥境内一加油站内,姜某在加油站路边吸烟,加油站工作人员张某因劝其离开时和其发生纠纷。姜某一气之下将张某推倒在地,之后便离开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五百元整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桃)行罚决字〔2023〕166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14时许至17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某茶楼内,张某与他人用麻将牌以“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4040元,其中张某持有赌资1640元,公共赌资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尤**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桃)行罚决字〔2023〕167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14时许至17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某茶楼内,尤某与他人用麻将牌以“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4040元,其中尤某持有赌资140元,公共赌资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胡**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桃)行罚决字〔2023〕168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14时许至17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某茶楼内,胡某与他人用麻将牌以“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4040元,其中胡某持有赌资880元,公共赌资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顾**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桃)行罚决字〔2023〕169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14时许至17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某茶楼内,顾某与他人用麻将牌以“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4040元,其中顾某持有赌资1180元,公共赌资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石**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70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16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某茶楼内,现场抓获石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推倒胡”的方式正在进行赌博,赌资累计2320元,其中你持有赌资5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71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16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某茶楼内,现场抓获潘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推倒胡”的方式正在进行赌博,赌资累计2320元,其中你持有赌资680元,公共赌资3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72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16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某茶楼内,现场抓获牛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推倒胡”的方式正在进行赌博,赌资累计2320元,其中你持有赌资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73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16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某茶楼内,现场抓获程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推倒胡”的方式正在进行赌博,赌资累计2320元,其中你持有赌资7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傅**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柏)行罚决字〔2023〕174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1日15时许,在舒城县柏林乡杨店村境内某彩票站内,傅某与他人使用扑克牌以“比鸡”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3880元,其中傅某赌资5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许**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柏)行罚决字〔2023〕175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1日15时许,在舒城县柏林乡杨店村境内某彩票站内,许某与他人使用扑克牌以“比鸡”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3880元,其中许某赌资107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吕**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柏)行罚决字〔2023〕176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1日15时许,在舒城县柏林乡杨店村境内某彩票站内,吕某与他人使用扑克牌以“比鸡”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3880元,其中吕某赌资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韦**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桃)行罚决字〔2023〕177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小区门面房内,韦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放冲”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共计8000元,其中韦某持有赌资28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郝**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桃)行罚决字〔2023〕178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小区门面房内,郝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放冲”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共计8000元,其中郝波持有赌资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桃)行罚决字〔2023〕179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小区门面房内,薛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放冲”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共计8000元,其中薛某持有赌资22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桃)行罚决字〔2023〕180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小区门面房内,张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放冲”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共计8000元,其中张某持有赌资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陈**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桃)行罚决字〔2023〕181号 |
赌博 |
2023年2月14日,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小区门面房内,陈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放冲”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共计8000元,其中陈某持有赌资1200元,抽头子300元并提供赌具麻将,纸牌,塑料牌和骰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 |
行政罚款五百元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汪**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82号 |
嫖娼 |
2023年2月15日9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仁和村从某出租房内,汪某与从某进行性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2/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83号 |
卖淫 |
2022年9月份以来,从某在舒城县城关镇仁和村租赁房屋居住期间,从某与多名男性以30元、40元、5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性交易。2023年2月15日,从某与汪某在此出租房内进行性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整 |
2023/2/16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郭**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184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3年02月05日14时30分左右,郭某饮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被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郭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0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郭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查询:郭某曾于2017年12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1500员,机动车驾驶证一次性扣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五日 |
行政拘留 |
2023/2/16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黄**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85号 |
吸毒 |
2023年2月初的一天,黄某在浙江湖州长兴一酒吧内,利用自制的简易吸食工具吸食少量“冰毒”,后被舒城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吸毒检测,黄某的尿检结果为阳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二百元 |
2023/2/16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段**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86号 |
赌博 |
2023年2月9日晚,段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房间内使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赌资3700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87号 |
赌博 |
2023年2月9日晚,盛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房间内使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赌资3700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韦**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88号 |
赌博 |
2023年2月9日晚,韦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房间内使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赌资3700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董**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189号 |
赌博 |
2023年2月9日晚,董某与他人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房间内使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赌资3700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2/1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胡**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190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3年1月11日21时12分左右,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舒城县棠树乡境内执勤时,发现驾驶人胡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对胡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6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后经民警查询:2013年2月21日胡某在南京晨光路因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三大队给予1250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2/1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徐**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191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3年2月3日20时57分左右,徐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舒城县桃溪东路某小区附近,被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157mg/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民警现场携徐某前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鉴定结果显示,送检的徐某本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8mg/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徐某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经查询,徐某曾于2017年5月0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机动车驾驶证一次性扣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徐某的行为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2/1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