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韦**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794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3年03月15日20时20分左右,民警在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范店村境内路段开展工作时,发现韦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30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韦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6/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高**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795号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
2023年05月24日20时41分左右,舒城县公安局张母桥派出所民警在张母桥街道开展酒驾查处工作时,发现货车驾驶员高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9mg/100mL,高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五日 |
2023/6/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周**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796号 |
赌博 |
2023年4月10日晚,在千人桥镇境内,周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拉牛”方式进行赌博,合计赌资达二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仟元 |
2023/6/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王**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797号 |
赌博 |
2023年4月12日晚,在杭埠镇境内某菜馆内,王某与他人使用麻将以“拉牛”方式进行赌博,合计赌资达四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仟元;收缴赌资六仟三百元 |
2023/6/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涂**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798号 |
扰乱单位秩序 |
2023年6月5日8时许,涂某受老板胡某的指使,同李某一起在杭埠镇境内某公司门口,以拉横幅的方式帮老板胡某向该公司要钱,致使该公司受到不良影响,并且涂某从老板胡某手中非法获利1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拘留五日并对非法获利150元予以追缴 |
2023/6/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张**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799号 |
故意伤害案 |
2022年12月25日17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小区门口你同蒋某与汪某、李某夫妇发生拉扯打斗,致使双方受不同程度外伤。后经鉴定,汪某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500元 |
2023/6/11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蒋**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800号 |
故意伤害案 |
2022年12月25日17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小区门口你同张某与汪某、李某夫妇发生拉扯打斗,致使双方受不同程度外伤。后经鉴定,汪某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500元 |
2023/6/11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李**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801号 |
故意伤害案 |
2022年12月25日17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小区门口你同汪某等人发生拉扯打斗,致使双方受不同程度外伤。后经鉴定,汪某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500元 |
2023/6/12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黄**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802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2023年5月03日21时08分左右,黄某饮酒后驾驶轿车在舒城县城关镇七门堰路处被舒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立即对黄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其身体内乙醇含量为4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黄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另依法查明:黄某2015年08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谢家集大队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第一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6/12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李**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经开)行罚决字〔2023〕803号 |
盗窃 |
2022年4月1日凌晨,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龙潭北路路边盗窃模板三十块(模板上钉有方木);2022年4月4日凌晨,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龙潭北路盗窃模板五块(模板上钉有方木);2022年4月5日凌晨,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龙潭北路施工路段路边盗窃模板两块(模板上钉有方木)。李某将盗窃所得部分模板(含方木)变卖,剩余被盗模板于2022年6月1日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三百三十九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二日 |
2023/6/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胡**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804号 |
寻衅滋事 |
2023年4月17日晚上18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小区位置,胡某无故将停放在小区内的四辆汽车划损,车辆修复价值总计800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3/6/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舒城县城关镇金鐏歌厅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461KXB |
方** |
|
****** |
舒公(千)行罚决字〔2023〕805号 |
提供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陪侍 |
2023年6月12日21时许,舒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舒城县城关镇金鐏歌厅检查时发现,该歌厅内陪唱女李某、王某、凡某(其中李某、凡某均系未成年人)以每小时150元的价格向该歌厅金鐏V02包厢内客人孙某等人提供陪侍服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产停业 |
停业整顿四个月 |
2023/6/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许**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806号 |
扰乱单位秩序 |
2023年6月13日10许,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某小区,违法行为人许某将车辆停在该小区西门口处和南门口处,并将写有“还我人工工资、还我血汗钱等”的横幅悬挂于两车车身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6/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彭**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807号 |
扰乱单位秩序 |
2023年6月13日10许,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某小区,违法行为人彭某将车辆停在该小区西门口处和南门口处,并将写有“还我人工工资、还我血汗钱等”的横幅悬挂于两车车身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七日 |
2023/6/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吕**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808号 |
殴打他人 |
2023年5月16日8时许,舒城县交警大队辅警黄某、张某在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劝导拆除吕某驾驶的电动车车棚时,吕某不予配合,且以掐、挠、扣、打、踢的方式反抗,导致黄某、张某的手部被抓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五百元 |
2023/6/14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马**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809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3年6月5日21时16分左右,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周瑜大道处设卡执勤时,发现一辆轿车行驶异常,民警立即对该车驾驶人马某进行检查,发现马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马某带至检测点,对马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6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6/14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张** |
自然人 |
|
|
身份证 |
****** |
舒公(经开)行罚决字〔2023〕810号 |
嫖娼 |
2023年3月11日,张某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足浴店内,与龚某以500元的价格以胸推、口交的方式发生性交易,嫖资共计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五百元 |
2023/6/15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